正规的贷款中介公司合同样例|以案说法:放款后违约被判支付十万中介费,法院给贷款中介定性了

lyzje97

时间 2023年11月11日 预览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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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明:贷款后违约被判支付10万中介费,法院对贷款中介进行定性

说到贷款中介,我相信很多人并不陌生。许多人首先想到的不是银行,而是贷款中介。也有很多人从事贷款中介业务,作为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之间的桥梁,一方面,金融机构的门槛,另一方面,借款人的资本需求,从而推荐合适的贷款产品,提高融资效率。但也有很多人不明白为什么贷款要找中介,找银行不直接吗?还要多付一笔中介费。

贷款中介

事实上,这种争议一直存在,但存在是合理的。贷款中介机构能够长期存在是合理的。近日,山东惠民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明确解释了贷款中介机构的定性和中介费的合法性。

具体案例先回顾一下:

2021年12月,陈X先生发现青岛荣中融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中融公司)委托其提供融资渠道并办理相关手续。在此期间,双方签订了贷款中介服务合同,规定如果甲方在乙方的操作下成功贷款,甲方必须在贷款日向乙方支付中介报酬贷款金额的3%,即1万元。甲方因自身原因单方面终止或终止本协议的,应按批准的贷款金额支付乙方5%的违约金。

随后,在荣中融公司的服务下,陈X先生向光大银行青岛分行申请的360万贷款成功获批。然而,陈X无理违约,单方面终止合同,放弃贷款,拒绝支付中介费。因此,荣中融公司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融中融公司与陈强之间的中介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陈某需要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支付融中融公司的中介费1万元。同时,判决以1万8万元为基础,利息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还清之日起计算。

陈拒绝接受一审判决,于是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基本上诉如下:

1.融中融公司不具备贷款中介服务资格,涉及的贷款中介服务合同无效。

2.融中融违反诚信原则,要求陈强提供虚假信息办理贷款,损害陈强利益,不得要求陈强支付报酬。

3.我提供的信息不符合贷款条件,不应支付中介费。

二审法院审理并转移部分银行信息后,作出以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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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

鉴于上诉1,法院认为本案是中介合同纠纷,中介合同是指中介向客户报告签订合同的机会或提供媒体服务,客户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涉及贷款中介服务合同,金融公司的合同义务是提供融资渠道,协助陈X办理相关手续,金融公司只为陈X贷款提供辅助工作,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需要批准的行业,贷款中介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无无效理由。因此,陈X表示,涉及贷款中介服务合同无效的主张无法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上诉2,法院认为,在本案中,陈X声称融融公司在履行贷款中介服务合同时要求其提供虚假信息,但未提交证据确认其声称,应承担无法证明的法律后果。

根据申请3,根据光大银行批准的审批结果,审批金额为360万元,可以证明荣中融公司已履行双方签订的贷款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陈X声称,不应支付中介费的申请无法确定,法院也不予支持。

最后,二审维持了原判。

为什么贷款一定要找中介

事实上,近年来,贷款中介机构发展迅速。许多贷款中介的口头禅是“比银行更了解你,比你更了解银行”。诚然,由于常年与银行打交道,正规中介联系广泛,借款人可以匹配合适的产品;此外,广泛宣传银行和员工的产品,也可以向银行推荐准确的客户,提高业务效率。在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之间充当桥梁,解决信息差问题。然而,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鱼龙混杂的局面。一些非法中介机构从事常规贷款和斩首利息,这给许多借款人造成了损失,也影响了正规中介机构。监管部门也频频出手,严厉打击非法中介,一时心烦意乱。但是,只要合规展业和违法行为划清界限,正规中介不会消失,行业才能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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