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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岁的上海爷爷用两张“房产证”骗了相亲女友184万!
靠两本假房本赢得信任
夕阳红色的爱情充满了谎言
最近,上海金山的一位叔叔
鼓励女朋友抵押房产
骗取184万元
9月27日,
邵女士来到金山公安局
据象州路派出所报道,
他被骗了184万元。
据警方询问,2020年5月,住在江苏的59岁邵女士在网上遇到了住在上海金山的65岁华某。他们聊得很开心,经常在对方的城市见面,于是逐渐建立了恋爱关系。
然而,2020年底,在邵女士的家中,华提出了给儿子买房的想法,但由于资金不足,他向邵女士借钱。为了打消她的疑虑,华甚至拿出了上海的两张房产证,交给邵女士“抵押”。
邵女士被华的“真情”感动了。后来,她向朋友借钱,抵押自己的房产,向银行借钱,为华筹集了184万元。
为“爱人”付出的“美梦”
不经意间被邵女士的朋友戳穿。
一次偶然的机会,邵女士给她的朋友看了华在她住处的两张房产证,但她的朋友告诉她这两张房产证是假的,华也开始找各种理由不回复消息,拒绝偿还债务。最后,像梦一样醒来的邵女士立即选择了报警。
警方得知情况后,立即将华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调查。据华解释,他利用与邵女士的恋爱关系,向邵女士借了184万元,理由是她年纪大了,无法抵押房地产,钱被投入股市。
而且这两个城市的房产证也是假的,是多年前通过电线杆小广告找人伪造的。
目前,犯罪嫌疑人华某因涉嫌诈骗被金山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警方提醒
广大女性恋爱
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
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在借款这样的大事上要谨慎行事,
不要等到上当受骗才突然意识到。
假如不小心被骗了,
及时报案,保留证据,
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进行积极配合
绳之以法。
租房常见的法律问题
远离家乡,选择留在大城市和其他地方的人通常需要租房子。那么,在租赁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作为承租人,应与出租人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本文梳理了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续签等法律问题,以帮助出租人和承租人避免租赁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避免陷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目的、租赁价格、维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第54条
(1)确认房屋产权状况
1.检查产权证书
承租人应当积极审查租赁房屋的合法性,如核对房屋产权证书、租赁公共房屋的,应当核对租赁卡等所有权证书。
2.确认抵押贷款
承租人计划签订长期稳定的租赁合同的,还应当审查租赁房屋是否设置抵押权,尽量避免租赁设置抵押权的房屋。由于房屋设立抵押后建立的租赁权不能抵制抵押权。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确实有银行抵押贷款,承租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抵押权对其租赁权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然后做出选择。
(二)确认出租人的处分权
1.出租人是产权人(或公共住房的承租人)
出租人为房屋产权人(或公共住房承租人)的,应当出示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卡)和身份证,承租人应当检查身份证是否与产权证书(或租赁卡)中包含的产权人(或承租人)一致。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卡)和身份证可与租赁合同一并复印。
2.出租人是代理人
出租人为房屋所有人的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示委托材料,核对其代理权限,确保出租房屋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委托材料和房屋产权证书可与租赁合同一并复印。
3.出租人是“二房东”
如果出租人是“二房东”,应要求其出示与房屋所有人(或代理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检查租赁合同中关于转租权限和租赁期限的协议。未经房屋所有人(或代理人)同意转租的“二房东”,房屋所有人(或代理人)可以终止与“二房东”的租赁合同,直接导致转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16条
(三)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1.租金支付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租金支付金额、支付时间、支付账户、逾期支付后果等。
2.其他费用
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网络费等费用的支付也应在合同中约定,出租人交付房屋前发生的上述费用应明确并由出租人结算。
(四)确认随房屋移交的物品
租赁合同签订时,应在合同中明确随房屋移交的家具和家用电器的类型和数量,以便在交付、使用和退租时返还。
(五)终止情况和责任协议
租赁合同中关于终止权和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进行审查,避免给予一方不合理的终止权或者承担过度的违约责任。如发现,可指出并协商修改。
(6)装修费用的承担和补偿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装饰租赁物。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进或增加其他物品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因此,如果承租人有装修租赁房屋的计划,他可以在合同中与出租人就装修费用的承担和赔偿达成协议。
[法律索引]
第7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变更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售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租赁期届满后,房屋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租赁的权利。
如果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承租人可以随时终止合同。
2.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
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或者租赁物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法律索引]
第709条、第714条、第721条、第725条、第726条、第733条、第734条
(2)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护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但承租人因承租人过错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上述维修义务。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8条、第712条、第713条
(三)转租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方。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方的,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期限的,超过部分约定对出租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16条、第717条、第718条
(一)承租人的解除权
1.租赁物因承租人原因不能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下列情形之一:
?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租赁物;
?租赁物所有权存在争议;
?租赁物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
2.如果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即使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租赁物的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随时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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