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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在上海大惊小怪,拒绝埋葬母亲,因为他对遗产分配不满意?法院: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
为了减轻孩子的负担,父母提前买了一个葬礼墓地。出乎意料的是,他的儿子拒绝让老人入土为安,因为他对遗产分配计划感到不满。女儿们别无选择,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青浦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陈阿姨和他的妻子生了三个女儿和一个儿子。为了减轻孩子们的负担,这对夫妇节俭,在女儿的陪同下,提前在墓地里买了一个墓地。墓地证书的用户登记了这对夫妇的名字,认购人写了他儿子王林的名字,墓地证书由长女保管。2016年,陈阿姨的妻子去世并埋葬在合葬墓地。随后,墓地证书由王林保管。
陈阿姨和王林一家挤在一间50平方米的老房子里。陈阿姨提前分配了包括老房子在内的财产,写了遗嘱,完成了公证。
2022年,陈阿姨因病去世。追悼会和遗体火化结束后,王林对母亲把财产留给女儿感到不满,要求三姐妹书面承诺放弃遗产继承。三姐妹不同意,王林拒绝埋葬陈阿姨,并告诉墓地,没有人不能安排埋葬。陈阿姨一直没能入土为安,骨灰在墓地里寄了七个月。三姐妹别无选择,只能向法院起诉王林和墓地,要求他们协助陈阿姨的葬礼程序。
三姐妹声称,注册墓地证书的用户是其父母,费用也由两名老人支付。作为墓地的实际用户,虽然母亲已经去世,但她应该享有的权利不应该被剥夺。王林和墓地的行为损害了母亲依法享有墓地的使用权。作为老人的亲属,三名原告有权要求法院命令王林和墓地协助处理陈阿姨的骨灰埋葬事宜。
王林辩称,她母亲的葬礼时间是另一个安排,她没有办理葬礼手续的原因是她的两个姐妹太强壮了,她父母的遗产分配没有达成协议,她愤怒地不同意埋葬她的母亲。上海买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墓地辩称,墓地证书认购人为王林。根据规定,埋葬程序必须由认购人办理。然而,由于王林一直拒绝办理相关手续,墓地无法安排陈阿姨的骨灰埋葬。上海公积金可以在外地贷款买房吗。
法院认为,根据墓证,案件涉及的墓穴是为老夫妇的利益购买的,供两人葬礼使用,陈阿姨有权使用墓穴。鉴于陈阿姨客观上不能为自己主张权利,基于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三原告死后有权代表女儿行使权利,墓地有义务协助三原告办理陈阿姨的骨灰葬礼手续。作为陈阿姨的儿子,涉及墓穴的认购人王林应尊重死者入土为安的愿望,不得以死者遗产分配存在争议为由拒绝办理葬礼手续,这违背了一般的社会道德。王林有义务协助陈阿姨办理落葬手续,让母亲在她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得到一个平静的地方,这是孩子们的伦理底线。
综上所述,法院支持三原告要求王林和墓地协助办理陈阿姨的葬礼手续。
法官表示,《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子女死后应妥善埋葬或安置父母的遗体或骨灰。这种行为作为一种民间习俗,符合中国传统伦理的一般概念和社会主义道德,应纳入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活动应遵守的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范畴。作为人子,王林拒绝为母亲下葬,因为父母的遗产分配,这不仅侵犯了母亲享有的墓地使用权,也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入土是安系人伦的大事,与遗产纠葛相比,哪个更轻,哪个更重,不言而喻。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墓的买方不得转让墓,墓使用者的姓名不得变更。墓作为一种特殊的物品,具有很强的个人属性。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墓证明,可以清楚地知道陈阿姨是墓的使用者,所以安排陈阿姨的葬礼符合墓地购买合同的约定。
由于墓地使用权的行使时间客观上发生在权利持有人陈阿姨死后,权利持有人陈阿姨实际上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根据公共秩序、良好的习俗和中国的民族传统,陈阿姨死后,三名原告有权代表其女儿行使权利,这也反映了对死者的尊重。上海公积金异地贷款买房流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转让:上海青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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