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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谁应该偿还贷款?
是名义借款人还是实际用户承担还款责任?借款纠纷律师费。
担保的有效性会受到影响吗?
信贷机构如何有效防止借名贷款?
贷款出现后,信贷机构应该如何处理?
什么是借名贷款?
一般来说,所谓名义贷款,是指实际用户因各种原因无法通过正常程序在信贷机构获得贷款,从而以他人的名义在信贷机构获得贷款。名义贷款的基本特征是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户不一致。名义借款通常由名义借款人以自己的名义、证书、名义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贷款人贷款后,名义借款人将贷款给实际用户,由实际用户直接或间接归还贷款,具体表现为多家庭贷款、多人贷款给企业、A、B、信贷机构内部员工或亲属等。现行法律对借名贷款行为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对如何处理借名贷款存在一定争议。贷款法律咨询律师在线。
谁应该承担贷款还款责任?
实践中主流裁判的观点认为:
1、贷款人与名义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实际交给第三方的,名义借款人为贷款合同的对方,名义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承担偿还责任。贷款律师免费咨询。
2、如果名义借款人向贷款人披露实际用户,各方的真实含义仅为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不实际参与贷款关系的履行,不享受贷款活动的利益,应确定实际用户为实际借款人,实际用户应承担偿还责任。
贷款纠纷。
9大典型案例
贷款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案例1:名义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取得贷款后,应当移交给实际用户。这是借款人控制其资金的行为,与贷款人无关,担保效力不受影响。贷款律师函来了后果严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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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贷款人不还款担保人怎么办。
甲小贷公司诉秦某贷款合同纠纷案(江苏高院:金融商业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联保贷款。
法院认为,秦与A小额贷款公司签订贷款合同,A小额贷款公司将贷款发放到秦账户,因此A小额贷款公司已完成贷款义务,因此应确定合同对方为秦。即使秦向A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目的是为黄提供资金,也不能否认秦作为借款人与A小额贷款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的事实。至于秦某在获得贷款后将其转让给黄某,这是秦某支配资金的行为,与a小额贷款公司无关。担保人B公司和C公司声称,本案涉及的贷款合同因主体虚假而无效,黄和A小额贷款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不予支持。因此,决定支持a小额贷款公司的诉讼请求。民间借贷律师。
案例2: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名义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059号与高某某、乌海某某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要旨】擅长打民间借贷的律师。
贷款未签订书面贷款合同的,借款人的认定应当根据借据发放、账户提供、还款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虽然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但借据和转账账户的发行人为名义借款人,因此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义务。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依法向实际借款人追偿。免费民间借贷律师咨询。
案例3:借款人是否使用贷款是借款人与实际用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否认所涉及的贷款关系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案例索引]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0民终1824号判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临汾曲沃县支行诉张某某等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民间借贷律师费谁承担。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所涉及的贷款关系是否真实有效。
首先,从贷款程序的角度来看,贷款人曲沃邮政储蓄银行作为贷款人,提供贷款合同保险协议、贷款申请、贷款借据、贷款表、借款人身份信息等签名、图像信息等证据,并有借款人的签名印章。借款人表示,签名涉嫌伪造,但反复解释后,不申请签名司法鉴定,该声明不能支持;民间借贷3万元律师费。
其次,从履行过程来看,贷款已发放到所涉及的个人账户。借款人是否使用贷款是借款人与实际用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否认所涉及的贷款关系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他人可以提供完整的开户程序,接受贷款,应当授权借款人。
案例4:名义借款人同意向他人借款的,视为授权他人处罚所涉及的贷款。名义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贷款关系建立,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索引]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7民终503号判决,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与朱某、荣某等金融贷款合同发生纠纷。网贷律师咨询。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朱同意向他人借贷,并将身份证、户口簿交付给他人使用,应视为授权他人处罚贷款,所以即使他人以朱的名义收到贷款,因为朱和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关系,朱应该还款,至于朱账户如何支出不属于审查范围。
案例5:名义借款人无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实际借款人是与其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时的局外人。名义借款人仅为贷款,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处理网贷的律师。
[案例索引]民间借贷律师费怎么算。
2014年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民四终字第00188号判决书,徐与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盛阳信用社金融贷款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关于上诉人提出债务人为外人徐,徐借上诉人身份证贷款,应由徐负责偿还,由于上诉人在贷款凭证(借)贷款(收据)签字盖章,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知道实际借款人为外人,上诉人只是贷款,因此上诉人为借款人证据充足,上诉人不能支持其非借款人的主张。
案例6:以借款人的名义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来源]货款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姑苏晚报
【裁判要旨】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签订贷款合同的法律后果。李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是其真实意图,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李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银行要求李偿还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是合法的,应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李的贷款本息应由实际借款人张偿还的辩护意见,从证据来看,本案中没有张的贷款行为,从合同的相应性来看,张不是贷款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被告的上述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至于李和张之间的纠纷,应单独处理。
案例7:银行知道贷款仍在发放贷款,实际用户应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银行职员在公安机关的记录可以作为证据接受。
[案例索引]个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乐山分行与陈某发生贷款合同纠纷。二审: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民终2444号。再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申214号再审裁定。民间借贷律师咨询电话。
【裁判要旨】小额贷款法律法规。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审理的关键问题不在于贷款合同的有效性,而在于确认合同的还款义务主体。具体来说,如果贷款合同是崔委托陈与中国农业银行乐山分行签订的,实际借款人崔应承担还款义务,否则应由陈偿还。
在本案原审中,中国农业银行乐山分行工作人员孙在公安机关的询问记录中明确表示,贷款是崔联系中国农业银行乐山分行领导申请贷款,实际上是崔贷款。在贷款合同中签署的孙某所述事实和陈某等农民的陈述可以相互确认。虽然中国农业银行乐山分行对员工的陈述有异议,称其在受惊时表达错误,但本节没有证据证明,中国农业银行乐山分行对公安机关取证程序的合法性没有异议。因此,原审法院接受证据,认定陈受崔委托与中国农业银行乐山分行签订贷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乐山分行明知崔海龙是实际用户。银行贷款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第三人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因此,贷款合同应直接约束中国农业银行乐山分行和崔。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再审的重点是确定贷款的实际借款人。关于贷款的实际借款人。
首先,中国农业银行乐山分行工作人员孙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记录中明确表示崔某是实际借款人;
其次,在这种情况下,19名农民(名义借款人)在崔某开的公司工作,19名农民与崔某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在本案一审中,包括签订贷款合同的19名农民在内的31名农民出具了证明,声明称:“实际用户是XX,贷款程序是崔和银行推销员亲自到农民家中,崔承诺贷款不需要农民偿还,出于对崔和银行推销员的信任,农民和银行办理了贷款程序,贷款使用的银行卡总是在崔手中,贷款利息的偿还和循环贷款由崔操作”等内容,上述证明的内容可以与上述孙承认相互确认,具有可信度;担保人被起诉如何自保。
最后,从本案的资金使用、利息偿还过程以及崔在公安机关记录中承认欠款由自己负责偿还等方面可以看出,本案的贷款确实由崔实际使用,可以与上述孙、31名农民的证明内容相互确认。综合以上三点分析,案件涉及的贷款是崔以农民的名义借来的,银行也知道,即签署案件涉及的协议的真实含义是银行向崔提供贷款,二审的认定没有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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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贷款人知道这是一种名义贷款。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户之间实际形成隐名代理关系的,实际用户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索引]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7407号判决湖南富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何某金融贷款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根据古某某(注:实际借款人)的陈述和古某某与富翔小额贷款公司、富翔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经济交流分析,双方都有大量的经济交流,双方都从事资本业务。作为一个普通人,何某(注:名义借款人)没有大量的外部投资,也没有大量的资本需求,因此,法院认为古某陈述的双方有多次经济交流,以他人名义借款的事实更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法院予以接受。
因此,本案的实际借款人应为古某某。虽然何某以借款人的身份签订了贷款合同,但在接受贷款资金后,他将所有资金转移给了古某某。富翔小额贷款公司也知道实际借款人是古某,何某只是名义借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何某和古某实际上形成了隐名代理关系,“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第三人在签订合同时了解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
案例9:债权人知道实际用户以他人的名义借款,实际用户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不承担责任。
[案例索引]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四终字第344号,沈阳农村信用社与史某等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第三人朱(注:实际用户)以史(注: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向原告借款,被告曹在知道用户为朱的情况下自愿提供担保,原告也知道。因此,虽然原告和第三方没有签订贷款合同,但原告知实际贷款人是第三方,应视为原告和第三方形成了实际的贷款合同关系,原告如期发放贷款,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朱应承担到期偿还贷款和支付利息的责任。
虽然被告史是签订贷款合同的主体,但他没有实际收到或使用贷款。当原告知道这一点时,虽然原告与被告史签订的担保贷款合同已经成立,但双方并未实际履行,因此被告史桂生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1)与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的对方是否为借款人本人;
(2)贷款人在发放贷款时是否直接向名义借款人支付贷款?它是否支付给实际用户?
(3)还款主体是名义借款人还是实际用户?
(4)名义借款人将款项交付给实际用户的具体过程
(5)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户是否就借款达成书面协议?
(6)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户之间的关系;
(7)除本案外,是否还有其他案件(备注:有时实际用户会以多人的名义借款)
(8)银行和其他贷款机构是否知道或应该知道第三方是实际借款人。
「法律知识」谁应该偿还贷款?
是名义借款人还是实际用户承担还款责任?
担保的有效性会受到影响吗?
信贷机构如何有效防止借名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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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借名贷款?
一般来说,所谓名义贷款,是指实际用户因各种原因无法通过正常程序在信贷机构获得贷款,从而以他人的名义在信贷机构获得贷款。名义贷款的基本特征是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户不一致。名义借款通常由名义借款人以自己的名义、证书、名义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贷款人贷款后,名义借款人将贷款给实际用户,由实际用户直接或间接归还贷款,具体表现为多家庭贷款、多人贷款给企业、A、B、信贷机构内部员工或亲属等。现行法律对借名贷款行为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对如何处理借名贷款存在一定争议。
谁应该承担贷款还款责任?
实践中主流裁判的观点认为:
1、贷款人与名义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实际交给第三方的,名义借款人为贷款合同的对方,名义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承担偿还责任。
2、如果名义借款人向贷款人披露实际用户,各方的真实含义仅为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不实际参与贷款关系的履行,不享受贷款活动的利益,应确定实际用户为实际借款人,实际用户应承担偿还责任。
9大典型案例
案例1:名义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取得贷款后,应当移交给实际用户。这是借款人控制其资金的行为,与贷款人无关,担保效力不受影响。
[案例索引]
甲小贷公司诉秦某贷款合同纠纷案(江苏高院:金融商业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秦与A小额贷款公司签订贷款合同,A小额贷款公司将贷款发放到秦账户,因此A小额贷款公司已完成贷款义务,因此应确定合同对方为秦。即使秦向A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目的是为黄提供资金,也不能否认秦作为借款人与A小额贷款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的事实。至于秦某在获得贷款后将其转让给黄某,这是秦某支配资金的行为,与a小额贷款公司无关。担保人B公司和C公司声称,本案涉及的贷款合同因主体虚假而无效,黄和A小额贷款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不予支持。因此,决定支持a小额贷款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2: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名义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059号与高某某、乌海某某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要旨】
贷款未签订书面贷款合同的,借款人的认定应当根据借据发放、账户提供、还款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虽然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但借据和转账账户的发行人为名义借款人,因此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义务。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依法向实际借款人追偿。
案例3:借款人是否使用贷款是借款人与实际用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否认所涉及的贷款关系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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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0民终1824号判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临汾曲沃县支行诉张某某等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所涉及的贷款关系是否真实有效。
首先,从贷款程序的角度来看,贷款人曲沃邮政储蓄银行作为贷款人,提供贷款合同保险协议、贷款申请、贷款借据、贷款表、借款人身份信息等签名、图像信息等证据,并有借款人的签名印章。借款人表示,签名涉嫌伪造,但反复解释后,不申请签名司法鉴定,该声明不能支持;
其次,从履行过程来看,贷款已发放到所涉及的个人账户。借款人是否使用贷款是借款人与实际用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否认所涉及的贷款关系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他人可以提供完整的开户程序,接受贷款,应当授权借款人。
案例4:名义借款人同意向他人借款的,视为授权他人处罚所涉及的贷款。名义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贷款关系建立,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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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朱同意向他人借贷,并将身份证、户口簿交付给他人使用,应视为授权他人处罚贷款,所以即使他人以朱的名义收到贷款,因为朱和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关系,朱应该还款,至于朱账户如何支出不属于审查范围。
案例5:名义借款人无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实际借款人是与其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时的局外人。名义借款人仅为贷款,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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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民四终字第00188号判决书,徐与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盛阳信用社金融贷款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关于上诉人提出债务人为外人徐,徐借上诉人身份证贷款,应由徐负责偿还,由于上诉人在贷款凭证(借)贷款(收据)签字盖章,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知道实际借款人为外人,上诉人只是贷款,因此上诉人为借款人证据充足,上诉人不能支持其非借款人的主张。
案例6:以借款人的名义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来源]
姑苏晚报
【裁判要旨】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签订贷款合同的法律后果。李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是其真实意图,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李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银行要求李偿还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是合法的,应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李的贷款本息应由实际借款人张偿还的辩护意见,从证据来看,本案中没有张的贷款行为,从合同的相应性来看,张不是贷款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被告的上述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至于李和张之间的纠纷,应单独处理。
案例7:银行知道贷款仍在发放贷款,实际用户应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银行职员在公安机关的记录可以作为证据接受。
[案例索引]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乐山分行与陈某发生贷款合同纠纷。二审: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民终2444号。再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申214号再审裁定。
【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审理的关键问题不在于贷款合同的有效性,而在于确认合同的还款义务主体。具体来说,如果贷款合同是崔委托陈与中国农业银行乐山分行签订的,实际借款人崔应承担还款义务,否则应由陈偿还。
在本案原审中,中国农业银行乐山分行工作人员孙在公安机关的询问记录中明确表示,贷款是崔联系中国农业银行乐山分行领导申请贷款,实际上是崔贷款。在贷款合同中签署的孙某所述事实和陈某等农民的陈述可以相互确认。虽然中国农业银行乐山分行对员工的陈述有异议,称其在受惊时表达错误,但本节没有证据证明,中国农业银行乐山分行对公安机关取证程序的合法性没有异议。因此,原审法院接受证据,认定陈受崔委托与中国农业银行乐山分行签订贷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乐山分行明知崔海龙是实际用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第三人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因此,贷款合同应直接约束中国农业银行乐山分行和崔。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再审的重点是确定贷款的实际借款人。关于贷款的实际借款人。
首先,中国农业银行乐山分行工作人员孙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记录中明确表示崔某是实际借款人;
其次,在这种情况下,19名农民(名义借款人)在崔某开的公司工作,19名农民与崔某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在本案一审中,包括签订贷款合同的19名农民在内的31名农民出具了证明,声明称:“实际用户是XX,贷款程序是崔和银行推销员亲自到农民家中,崔承诺贷款不需要农民偿还,出于对崔和银行推销员的信任,农民和银行办理了贷款程序,贷款使用的银行卡总是在崔手中,贷款利息的偿还和循环贷款由崔操作”等内容,上述证明的内容可以与上述孙承认相互确认,具有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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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古某某(注:实际借款人)的陈述和古某某与富翔小额贷款公司、富翔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经济交流分析,双方都有大量的经济交流,双方都从事资本业务。作为一个普通人,何某(注:名义借款人)没有大量的外部投资,也没有大量的资本需求,因此,法院认为古某陈述的双方有多次经济交流,以他人名义借款的事实更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法院予以接受。
因此,本案的实际借款人应为古某某。虽然何某以借款人的身份签订了贷款合同,但在接受贷款资金后,他将所有资金转移给了古某某。富翔小额贷款公司也知道实际借款人是古某,何某只是名义借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何某和古某实际上形成了隐名代理关系,“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第三人在签订合同时了解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
案例9:债权人知道实际用户以他人的名义借款,实际用户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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