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债务人债务重组怎么协商的——2023最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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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破产法院预重组案件处理程序(试行)

债务重组对于债权人债务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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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破产法院预重组案件处理程序(试行)

债务人在债务重组时以低于应付债务。

为充分发挥破产制度的保护作用,及时拯救困难企业,满足市场实体的司法需求,更好地服务上海优化法治商业环境建设,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会议纪要、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规范指引(2021)》(以下简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引》)的基础上,结合上海市破产法院的实践,制定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指导意见。

第一条[基本概念]在重组程序前进行预重组,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和司法指导作用,尽快挽救困难企业。鼓励重组价值企业及其相关利益相关者,按照双方自治的原则进行谈判,促进重组可行性的提高,减少企业直接进入重组程序可能面临的重组失败和破产清算的不可逆转风险。对于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债务人。

第二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在正式启动重组程序前向法院申请预重组。债务人应当在专业中介机构的指导和协助下开展各项事务,并与有关利益主体进行独立谈判。法院给予相应的指导、监督和必要的司法协调,促进相关利益主体积极协商形成重组计划草案,确保庭外重组与重组程序的顺利联系。债务人债务重组利得。

第三条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债务人在进入重组程序前有下列情形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申请预重组:(1)企业和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具有救援价值;(2)企业治理结构完整,运行正常;(3)具有基本的独立谈判能力;(4)债务人和主要债权人有重组意愿;(5)重组的可行性需要进一步明确。

第四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提出预重整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预重整申请;(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主要资格材料;(3)被申请人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有关材料;(4)法院认为所需的其他材料。债务人提出预重整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符合法律规定决策程序的决议。

第五条【申请审查】法院应当按照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的内容对预重组申请进行审查。法院审查一般采用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听取相关市场主体及其上级主管单位、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业专家的意见。债务人可以法院申请债务重组。

第六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申请预重组,材料齐全,符合预重组条件的,法院应当设立“破案”号,并出具《受理预重组通知书》。债务人会请债务重组顾问。

第七条债务人或者债权总额占已知总债权总额的一半以上的主要债权人,可以书面提名法院的临时管理候选人。被提名的候选人已被列入管理人名册,不应担任临时管理人,法院认定为临时管理人。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57)代表成员机构向法院推荐临时管理人。若几名提名人提名的临时管理人不一致的,法院应当组织提名人协商,确定为临时管理人。法院参照《企业破产法》重组程序的规定,指定临时管理人,无人提名或者几名提名人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当向确定的临时管理人出具《临时管理人预重组确定书》。

第八条【临时管理人职责】临时管理人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有关管理人职责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1)核实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和负债。调查债务人是否影响重组价值和可行性,必要时可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2)指导和协助债务人管理财产和业务事务;(3)指导和协助债务人与相关利益相关者协商,促进双方就重组计划草案达成共识;(4)接受债权人的债权申报,登记收到的债权申报材料,(5)组织债权人会议和重组计划草案表决;(6)定期书面通知临时管理人的履行情况和重大事项;(7)书面报告履行情况、重组进展和结果;(8)法院要求临时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属于债务人债务重组利得。

第九条债务人在预重组期间完成以下事务:(1)维护经营管理,维护企业重组价值;(2)协助临时经理调查,接受临时经理的指导和协助;(3)及时通知相关利益主体;(4)积极与投资者、债权人、意向投资者协商,制定重组计划草案;(5)其他相关事项。怎么做个人债务重组。

第十条债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准确、及时地向有关利益主体披露信息。各有关利益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对商业秘密等信息保密。债务重组债权人处理。

第十一条临时管理人经法院确认后,应当公告法院受理的预重组事项,并及时通知已知债权人。通知和公告应规定以下事项:(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2)法院受理预重整的时间;(3)债权申报的期限、方式、地点和注意事项;(4)临时管理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5)第一次预重整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6)法院认为应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法院受理预重组后,债权人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一般在受理预重组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申报的债权经临时管理人审核,在预重组期间提交债权人会议核实。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由临时管理人审查。预重组程序终止,法院受理破产重组案件的,在预重组期间申报的债权不需要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预重组期间的债权人会议由临时管理人召开,自债权申报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预重组期间的债权人会议,对议事发表意见和表决。债权尚未确定但能够暂时确定债权金额的债权人,可以参加表决。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预重组期间债权人会议的议事内容可以包括:(1)核实债权;(2)听取临时经理的工作报告,监督临时管理人的工作;(3)了解与重组计划草案有关的债务人情况和信息;(4)任命和更换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申请法院更换临时管理人;(6)对重组计划草案等投票事项进行投票。个人可以债务重组吗。

第十四条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代表债权人会议参与、监督和推进预重组程序。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人数为单数。属于债务重组的有。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债权人可以按照《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57)等有关规定,设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积极参与预重组程序,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集体协商机制的作用。

第十六条重组计划草案的内容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一般包括:(1)债务人陷入困境的原因;(2)债务人在预重组期间的持续经营管理;(3)债务人未来业务发展前景;(4)债权分类、调整和赔偿计划;(5)重组计划的预期执行和监督期;(6)其他关于重组的内容。

第十七条【重组计划草案表决】重组计划草案表决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分组进行。同一表决组出席会议的一半以上债权人同意重组计划草案,代表的债权金额占已知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重组计划草案。重组计划草案涉及投资者权益调整的,应当设立投资者组进行表决。债务重组是什么意思。

第十八条【重组计划草案在预重组期间效力的延伸】注重预重组与重组程序的衔接,提高重组效率和效果。重组计划草案在预重组期间已投票通过,与重组程序中的重组计划草案一致的,同意的债权人和投资者的投票意见为重组程序中重组计划草案的同意意见。修改重组计划草案,影响相关债权人利益的,受影响的债权人有权依法重新表决;修改投资者权益调整,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受影响的投资者有权依法重新表决。

第十九条【预重整期限】预重整期限按照《上海市高等法院指导意见》的有关指导意见计算。因不可抗力等正当原因影响预重整工作的,法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不计入预重整期限。

第二十条【预重整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预重整程序终止:(1)申请人要求撤回预重整申请的,经法院审查后可以裁定批准;(2)在预重整期间未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或者未按照本程序第十七条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法院裁定预重整程序终止,不再转入破产程序。但债务人仍有重组的可能性,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组申请条件。申请人提出正式重组申请的,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重组案件;(3)重组计划草案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通过。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正式重组申请的,法院应当裁定受理重组案件,终止预重组程序。什么是债务重组。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解释。个人如何进行债务重组。

本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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