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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重庆关于房产税的相关政策
近年来,房地产税是许多房主和买家关心的问题。今天,幸福买房知识君将向大家介绍中国房地产税的相关问题。上海税务网上办税服务厅。
全文主要分为两部分,我国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和部分征收房地产税城市的相关政策。
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有关规定如下:
第一条在城市、县、建制镇、工矿区征收房产税。上海税务网上服务大厅。
第二条产权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地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租赁纠纷未解决的,由房地产经理或者用户缴纳。
前款列出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地产代理人或用户统称为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地产税按房地产原值一次减去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免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地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地产核定。
房地产出租的,以房地产租金收入为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按房地产余值计算缴纳房地产税的税率为1.2%;按房地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地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地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地产;国家税务上海电子税务局。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性房地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免税房地产。
第六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外,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地产税。
第七条房地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上海税务局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地产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解释;实施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生效。
部分征收房地产税城市的相关政策
目前,上海和重庆已在中国设立了房地产税试行城市。上海市税务局个人网厅。
上海房地产税相关政策
根据《上海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暂行办法》,上海市房产税相关信息如下: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市居民家庭自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在本市购买的第二套或以上住房(包括新购买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的新住房(以下简称“应税住房”)。上海税务局上班时间。
除上述征收对象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产税的规定执行。
新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上海税务热线。
居民家庭的住房数量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
纳税人是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上海市个人所得税。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
上海个人税务查询。
税收计算依据是指参照应税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价值,评估价值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重新评估。在试点初期,应税房屋的市场交易价格暂时作为税收计算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
上海各区税务局地址。
暂定适用税率为0.6%。
每平方米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一年度新建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的2倍(含2倍)的,税率暂降0.4%。
上述本市上一年度新建商品房的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六、税收减免
上海税务局咨询电话。
(1)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第二套或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所有住房面积(指住房建设面积,下同)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新购房暂免征财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征收财产税。
合并计算的所有家庭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房面积和其他住房面积的总和。上海徐汇区税务局电话。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经批准可计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居民家庭,制定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
(2)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房后一年内出售原居民家庭的唯一房屋的,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地产税可以退还。上海电子税务局登录。
(三)本市居民家庭子女成年后因婚姻需要首次购买新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房产税。上海税务局领导名单。
(4)符合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水平人才和重点产业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在本市购买新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财产税。徐汇区税务局办税大厅。
(5)持有本市居住证3年以上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者,在本市购买新房并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者,上述住房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3年以上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可以退还上述住房征收的房产税。
(六)其他需要减税或者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房屋 税。
七、收入用途
房屋 增值税。
房地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房屋增值税发票和不动产发票。
八、征收管理
(一)应税住房所在地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房产税。
(2)房地产税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
(三)新购房者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当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市住房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家庭成员和住房相关信息查询结果。根据需要,地方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新购房屋是否应缴纳房产税,并书面通知买方确认结果。如果应税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原产权人应缴纳房地产税。房屋全额增值税。
交易当事人应当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房地产登记;不能提供的,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房地产登记。
(4)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有关信息,并对所提供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5)除本暂行办法规定外,应税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制定。
九、部门职责
房屋税怎么算。
(一)建立工作机制
市政府成立了由市财政、地方税收、住房经济适用房管理、交通建设、土地资源规划、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地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房地产税试点工作。
(二)协同征收管理
市住房经济适用房管理、交通建设、土地资源规划、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应税房地产税控制机制,根据城市部分个人住房税试点需要,提供相关信息,共同做好应税住房识别工作。
(三)实现信息共享
市地税、住房保障、住房管理、交通建设、土地资源规划、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共同建立统一的城市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个人住房信息数据库信息共享。
十、评价机制
房屋大税是怎么收取的。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地税、财政、住房保障、住房管理、土地资源规划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房地产税基评估。税务局租房发票。
十一、其他事项
本暂行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住房安全住房管理局等部门制定了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地产税试点的具体规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个人所得税房屋所得。
重庆房地产税相关政策
浦东税务局地址。
根据《重庆市关于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重庆市现行房地产税政策如下: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上海市税务贷条件房屋要求。
(一)试点采用分步实施的方式。第一批纳入征收对象的房屋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房。
2.个人新购买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主城九区近两年新建商品房平均交易建筑面积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新购的首套及以上普通住房,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在重庆同时购买。
新购房是指自《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购买的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和现有房屋)。新建商品房的购买时间以签订购买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和所有权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现有住房的购买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转让和变更登记程序的时间为准。
(二)未纳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端住房和多套普通住房,将及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是应税住房的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具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财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或者租赁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理人或者用户纳税。
共有人应当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应税房屋的计税价值为房地产交易价格。条件成熟时,以房地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
一旦单户商品房和高端住房纳入应税范围,如果没有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发生变化,都属于纳税对象,其税收交易价格和适用税率不再发生变化。
本办法规定的应税房屋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房地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地产税。
五、税率
(一)主城九区新建商品房平均建筑面积3倍以下的独栋商品房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为0.5%;税率为3倍(含3倍)至4倍的1%;4倍以上(含4倍)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购买第一套或以上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六、计算应纳税额
(一)计算个人住房产税应纳税额。
应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计算免税面积。
以家庭为单位扣除免税面积,一个家庭只能扣除一套应税住房的免税面积。
纳税人在本办法实施前拥有的独栋商品房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买的独栋商品房和高端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买的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扣除应税住房的免税面积。
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应税住房在重庆不扣除免税区。
七、减税和缓缴税款
(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房产税。
(二)纳税人在重庆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款。缴纳税款的,应当退还当年缴纳的税款。
(三)纳税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困难的,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八、征收管理
(一)个人住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在取得住房的第二个月。应纳税额按年计征,不足一年按月计算。
(二)应税住房所在地地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征收个人住房产税。
(三)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有关信息。
(四)个人住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九、收入使用
个人房地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维护。
十、配套措施
(一)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房交易建筑面积均价按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年均价计算确定。
(2)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征收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股票住房交易价格比较系统,评估各类股票个人住房,作为纳税参考价值。股票住房交易价格明显较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纳税参考价值计算。
(3)财政、税务、土地住房管理、户籍、工商、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共同建立房地产信息平台,密切关注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
(4)有关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建立个人住房产税征收和控制机制。个人转让应税房屋不能提供纳税凭证的,不办理产权转让等有关手续。
(五)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当地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六)拖欠税款公告后仍未缴纳的,纳税人拖欠个人住房产税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十一、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解释。
本办法从2011年1月28日起生效。
以上内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整理。
上海重庆关于房产税的相关政策
近年来,房地产税是许多房主和买家关心的问题。今天,幸福买房知识君将向大家介绍中国房地产税的相关问题。
全文主要分为两部分,我国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和部分征收房地产税城市的相关政策。
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有关规定如下:
第一条在城市、县、建制镇、工矿区征收房产税。
第二条产权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地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租赁纠纷未解决的,由房地产经理或者用户缴纳。
前款列出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地产代理人或用户统称为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地产税按房地产原值一次减去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免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地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地产核定。
房地产出租的,以房地产租金收入为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按房地产余值计算缴纳房地产税的税率为1.2%;按房地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地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地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地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性房地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免税房地产。
第六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外,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地产税。
第七条房地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地产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解释;实施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生效。
部分征收房地产税城市的相关政策
目前,上海和重庆已在中国设立了房地产税试行城市。
上海房地产税相关政策
根据《上海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暂行办法》,上海市房产税相关信息如下: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市居民家庭自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在本市购买的第二套或以上住房(包括新购买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的新住房(以下简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产税的规定执行。
新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的住房数量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
纳税人是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
税收计算依据是指参照应税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价值,评估价值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重新评估。在试点初期,应税房屋的市场交易价格暂时作为税收计算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
暂定适用税率为0.6%。
每平方米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一年度新建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的2倍(含2倍)的,税率暂降0.4%。
上述本市上一年度新建商品房的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六、税收减免
(1)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第二套或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所有住房面积(指住房建设面积,下同)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新购房暂免征财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征收财产税。
合并计算的所有家庭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房面积和其他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经批准可计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居民家庭,制定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
(2)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房后一年内出售原居民家庭的唯一房屋的,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地产税可以退还。
(三)本市居民家庭子女成年后因婚姻需要首次购买新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房产税。
(4)符合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水平人才和重点产业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在本市购买新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财产税。
(5)持有本市居住证3年以上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者,在本市购买新房并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者,上述住房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3年以上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可以退还上述住房征收的房产税。
(六)其他需要减税或者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七、收入用途
房地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
八、征收管理
(一)应税住房所在地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房产税。
(2)房地产税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
(三)新购房者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当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市住房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家庭成员和住房相关信息查询结果。根据需要,地方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新购房屋是否应缴纳房产税,并书面通知买方确认结果。如果应税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原产权人应缴纳房地产税。
交易当事人应当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房地产登记;不能提供的,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房地产登记。
(4)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有关信息,并对所提供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5)除本暂行办法规定外,应税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制定。
九、部门职责
(一)建立工作机制
市政府成立了由市财政、地方税收、住房经济适用房管理、交通建设、土地资源规划、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地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房地产税试点工作。
(二)协同征收管理
市住房经济适用房管理、交通建设、土地资源规划、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应税房地产税控制机制,根据城市部分个人住房税试点需要,提供相关信息,共同做好应税住房识别工作。
(三)实现信息共享
市地税、住房保障、住房管理、交通建设、土地资源规划、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共同建立统一的城市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个人住房信息数据库信息共享。
十、评价机制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地税、财政、住房保障、住房管理、土地资源规划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房地产税基评估。
十一、其他事项
本暂行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住房安全住房管理局等部门制定了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地产税试点的具体规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重庆房地产税相关政策
根据《重庆市关于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重庆市现行房地产税政策如下: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用分步实施的方式。第一批纳入征收对象的房屋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房。
2.个人新购买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主城九区近两年新建商品房平均交易建筑面积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新购的首套及以上普通住房,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在重庆同时购买。
新购房是指自《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购买的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和现有房屋)。新建商品房的购买时间以签订购买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和所有权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现有住房的购买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转让和变更登记程序的时间为准。
(二)未纳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端住房和多套普通住房,将及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是应税住房的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具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财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或者租赁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理人或者用户纳税。
共有人应当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应税房屋的计税价值为房地产交易价格。条件成熟时,以房地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
一旦单户商品房和高端住房纳入应税范围,如果没有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发生变化,都属于纳税对象,其税收交易价格和适用税率不再发生变化。
本办法规定的应税房屋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房地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地产税。
五、税率
(一)主城九区新建商品房平均建筑面积3倍以下的独栋商品房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为0.5%;税率为3倍(含3倍)至4倍的1%;4倍以上(含4倍)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购买第一套或以上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六、计算应纳税额
(一)计算个人住房产税应纳税额。
应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计算免税面积。
以家庭为单位扣除免税面积,一个家庭只能扣除一套应税住房的免税面积。
纳税人在本办法实施前拥有的独栋商品房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买的独栋商品房和高端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买的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扣除应税住房的免税面积。
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应税住房在重庆不扣除免税区。
七、减税和缓缴税款
(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房产税。
(二)纳税人在重庆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款。缴纳税款的,应当退还当年缴纳的税款。
(三)纳税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困难的,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八、征收管理
(一)个人住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在取得住房的第二个月。应纳税额按年计征,不足一年按月计算。
(二)应税住房所在地地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征收个人住房产税。
(三)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有关信息。
(四)个人住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九、收入使用
个人房地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维护。
十、配套措施
(一)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房交易建筑面积均价按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年均价计算确定。
(2)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征收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股票住房交易价格比较系统,评估各类股票个人住房,作为纳税参考价值。股票住房交易价格明显较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纳税参考价值计算。
(3)财政、税务、土地住房管理、户籍、工商、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共同建立房地产信息平台,密切关注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
(4)有关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建立个人住房产税征收和控制机制。个人转让应税房屋不能提供纳税凭证的,不办理产权转让等有关手续。
(五)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当地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六)拖欠税款公告后仍未缴纳的,纳税人拖欠个人住房产税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十一、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解释。
本办法从2011年1月28日起生效。
以上内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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