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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一夫妻耍心眼?房东霸气地说:不买房可以,但押金不退还
南都讯看中了“竹笋盘”,赶紧下定。付定金,还是回来,到底是谁的错?
近日,珠海香洲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大家来评估一下。
贷款没有批准,不买
李和徐在中介公司的配对下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李和他的妻子以140万元的价格购买徐在中山坦州的房子,其中购房押金5万元,首期房款55万元,余额80万元通过抵押贷款支付;如因政策原因或银行三个月内未出具同一贷款书,双方可无责解除合同,卖方可退还押金。
合同签订后,李和他的妻子按照合同支付了5万元的购房押金,但当他们去两家银行办理购房贷款时,他们因不符合贷款条件而被拒绝。李和他的妻子提出终止合同,卖方拒绝退还押金。谈判失败后,李和他的妻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退还购房押金5万元,并支付逾期返还的利息。
不买可以,钱不退
徐说,李和他的妻子只是因为市场房价下跌,感到损失,只是坚决要求终止合同。他以前问过银行经理,经理说李和他的妻子提交了贷款申请材料,但不符合“等本金”贷款条件,但可以使用“等本金和利息”贷款,表明没有贷款问题,事实上,故意不处理。
此外,在知道申请材料不完整的情况下,李和他的妻子每37天向银行补充一次信息,这显然是故意拖延的。根据购房合同,买方拒绝配合提供交易所需的信息或逾期(逾期超过10天)办理交易、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属于违约。徐说,他卖房子是为了换房子,但由于李和他的妻子违反了合同,损失严重,合同可以终止,但押金不会退还

交易未成,谁之过
为查明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对贷款人员和中介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两人都表示,李夫妇符合“等额本息”贷款条件,已明确通知,但坚持“等额本金”贷款。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夫妇与被告徐之间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守履行,现因贷款问题,导致购房合同终止。虽然购房合同规定合同方可以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终止合同,但前提是基于“政策原因”或银行“三个月内无法发放同一贷款”,即不能归咎于合同方的客观因素。从原告李某夫妇的贷款流程可以看出,他们未能成功处理案件中涉及的房地产抵押贷款是主观选择。根据银行的建议,他们仍有可能处理贷款并继续履行合同,这不符合上述约定无责任终止合同的条件。这两位原告构成了根本违约,无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押金。
香洲法院驳回了原告李夫妇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争取定金。本质上,他们未能处理房地产抵押贷款是否构成违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因一方原因未能办理贷款,购买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另一方可以要求终止合同,赔偿损失;因不能归咎于当事人的原因,卖方应将购买本金、利息或定金返还给买方。
所以,未能办理贷款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可以收回定金、首付,需要区分贷款未获批准的原因。具体来说,卖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不符合使用条件的房屋的,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买方自身原因的,买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买卖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退还首付或定金。然而,在买房之前,买家正确评估自己的购买能力,仔细选择房子,是避免纠纷的“最佳解决方案”。
写道:南都见习记者陈栋通讯员肖惠燕李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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