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企业纳税信用修复_应收账款确认坏账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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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年7月28日 预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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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确认无法收回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满足什么条件?_百度...

应收账款一直挂在坏账损失下,已确认无法收回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如下:
1. 计提坏账准备:企业在确认无法收回应收账款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作为损失的准备金,以应对潜在的损失风险。
2. 执行信用管理政策:企业需要能够证明其实施了有效的信用管理政策,并能提供相关证据,以减少坏账损失的发生。这包括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估体系、加强对客户的风险管控、及时催收等。
3. 具备法定审计报告:企业需要拥有符合规定的法定审计报告,以证明坏账损失的发生是真实可信的,并经过专业评估和确认。
4. 依法纳税:企业在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后,需要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如《企业所得税法》等,合法申报并缴纳税款。
总结起来,企业在将挂在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视为无法收回时,要满足以下条件:计提坏账准备、执行信用管理政策、具备法定审计报告以及依法纳税。
扩展资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求企业在计提坏账准备时需要满足合理性、真实性和能够提供相关证明;同时,企业需要能够证明实施了有效的信用管理政策,并有法定审计报告作为依据。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一定的项目,以降低纳税负担。

2、应收账款确认坏账的条件有哪些

确认为坏账的条件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回收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三、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4、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5、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6、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7、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扩展资料:

1、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2、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3、按照坏账损失认定条件、提供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坏账损失才能予以税前扣除。参考资料:人民政府网-《小企业会计准则》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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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破产申请的条件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个人申请破产的条件主要包括了:

1、自然人符合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导致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难以偿还全部债务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自然人因为违法经营,或者由于过度消费而导致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话,就不能适用个人破产制度;

2、自然人符合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而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了三年规定的条件。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并不是指自然人的户籍在深圳经济特区,而是自然人指正在深圳市居住,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连续满三年的情形;

3、如果自然人已经结婚的话,其中一方已在深圳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其配偶也可以申请个人破产。需要注意,这里的另一方并不需要前面第二款提到的条件。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第八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包括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申请书、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
(二)收入状况、社保证明、纳税记录;
(三)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册;
(四)债权债务清册;
(五)诚信承诺书。
债务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以下简称所扶养人),应当提供所扶养人的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债务人合法雇用他人的,还应当提交其雇用人员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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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人破产后欠的债务怎么处理,当债务人进入个人破产时,债权人的债权可能无法完全清偿,但个人破产制度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公平清偿权,避免债务人的个人清偿和有偏见的清偿。深圳个人破产后欠的债务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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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最关心的问题是债权能否偿还,如何最大限度地偿还,破产后是否消除无法偿还的债务。根据《条例》的规定,债权债务关系按照诚恳信用、公平保护、公平高效的原则处理。破产清算、重组或者和解后,债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免除未清偿债务,即符合一定条件的,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不再清偿。

具体来说,在破产清算中,除依法保留基本生活和权利所需的免除财产外,所有财产将分配给债权人清偿债务。在调查期间,诚恳和不幸的债务人遵守行为限制,不存在破产欺诈,可以依法免除未偿债务;

在重组过程中,如果债务人有未来可预测收入,债务人或经理可以提交重组计划草案,债权人和债务关系按照法院批准的重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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