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贷款电话上海|中国太保“太享贷”被吐槽,客户称贷款成本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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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6年7月5日 预览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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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保“太享贷”被吐槽,客户表示贷款成本太高

撰文:李康

贷款50万元,还款最多的不是利息,而是“保费”。你听说过吗?

近日,安徽王女士向《商讯·公司金融》反映,她似乎遇到了贷款的“陷阱”。

就王女士的经历而言,《商讯·公司金融》致函中国太保(A股):601601、H股:02601)阜阳中心分公司工作人员邮箱,多次致电。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分公司没有给出建议,也不知道如何处理。首先,他们肯定不会有搭售问题。他们是报批后的正常产品。

至于《商讯·公司金融》提出的其他问题,截至出版前,中国太保尚未得到任何回复。

综合年化利率高达26%?

据当事人王女士介绍,事情是这样发生的。

2021年5月,由于服装业务的投资,需要一些营运资金。因此,在太平洋保险阜阳中心分公司销售人员的推动下,王女士通过太平洋保险的“太享贷”应用程序成功获得了50万元的贷款。后来,王女士说贷款的成本太高了,她觉得自己好像是“例行公事”。

在王女士提供的信息中,商讯公司金融注意到,虽然王女士这次在太平洋保险的“太享贷”APP上运营,但实际贷款银行为华夏银行,年利率为6.12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期为36期,月均20139.30元,似乎是正常贷款。

然而,王女士根据自己支付的还款总额计算了《商业新闻·公司金融》。如果王女士在36期内如约偿还,利息和本金的总费用约为72.51万元,三年利息超过22万元,接近本金的一半。根据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王女士贷款的综合年化利率已接近26%。这显然与中国银行贷款的6.125%年化利率相去甚远。

至于为什么实际年化利率与华夏银行贷款的年化利率不一致,王女士告诉《商业新闻·公司金融》,这是因为她不知道还有一笔保险。

想贷款先买保险?

王女士说,她还发现,在她每月偿还的贷款中,除了偿还银行的贷款本息外,还有4900元进入太平洋保险账户。这4900元显示了她支付的“保费”。如果你知道贷款成本这么高,你就不会在太平洋保险贷款了。

王女士随后询问了太平洋保险阜阳中心分公司谭姓的业务人员。业务人员向王女士解释说,如果客户通过我们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太享受贷款”申请贷款,他们必须签订贷款担保保险合同。如果你不与我们签订合同,银行就不会向你发放贷款。如果银行利息这么低,没有抵押品,你怎么能向客户发放贷款呢?我们与客户签订贷款担保保险合同的目的是,当客户不偿还或不能按时偿还时,太平洋保险公司将为客户偿还贷款。

王女士意识到贷款仍然需要“保险”。根据王女士提供的保单,王女士在贷款中购买的保险是太平洋保险的个人贷款担保保险。保险金额为51.5万元,个人贷款金额为50万元,月本金费率为0.98%,月保险费金额为4900元。保险期限为自个人贷款合同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最长不超过三年。

据报道,太享贷是太平洋财产保险个人信用担保保险业务品牌,于2016年1月6日上线。“太享贷”是太平洋保险推出的个人贷款担保保险产品,帮助全社会优质教育人员和中小企业主获得金融机构无担保贷款。投保人向太平洋保险申请保险并获得批准后,可以凭保单向太平洋保险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享受即时批准、快速贷款的优质服务,无需任何抵押、担保程序。

商讯·公司金融还在太平洋官方网站上查询了太享贷款。目前,有三种产品。分别针对有房客户、有车客户和人寿保险客户。

对于王女士在太平洋保险贷款中的问题,商业新闻·公司金融在黑猫投诉平台上,也发现许多消费者反映“太享受贷款”产品捆绑销售,保费过高,甚至有些消费者像王女士一样,说他们不知道“保费”的存在。

律师:涉嫌捆绑销售。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明确禁止强制搭售保险产品。2022年底,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规范银行保险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包括规范产品设计、信息披露和销售,禁止误导性宣传、强制捆绑、不合理收费,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独立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太平洋保险的“太享贷款”产品是否是捆绑销售?太平洋保险和华夏银行在太享贷款产品中的合作模式是什么?

《商讯公司金融》致函太平洋保险阜阳中心分公司,但截至发布前尚未收到任何回复。关于王女士反映的问题,《商讯公司金融》立即咨询了金天城律师事务所武汉分公司的陈宇律师。

陈玉律师说:“贷款担保保险,是保险公司有贷款需求,但自身信用难以直接从银行获得贷款消费者提供还款担保保险,本质上是信用服务,个人贷款担保保险具有自愿购买的特点,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强制搭售或捆绑销售。”

“太享受贷款这种做法涉嫌捆绑销售,但如果保险公司推销员说,如果没有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银行无担保贷款50万元,如果银行向借款人解释不贷款的原因,借款人仍然自愿购买信用担保保险以快速获得贷款,不属于强制捆绑销售。”

“至于保险公司此举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取决于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是否按照融资信用保险业务预管理操作指南和融资信用保险业务后管理操作指南,确保消费者知情权,在销售过程中充分提示,提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保险的功能和属性、产品关键信息、违约债务追偿、中国人民银行信用系统信息上传等,如果保险公司的人员没有告知贷款担保保险的相关信息,则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反之,没有。相反,没有。”陈玉律师说。

至于业务人员是否可以在整个过程中取代客户操作,只需要客户签字,陈玉律师表示,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不能代表客户操作,相关合同条款的内容需要客户签字和批准。

此外,对于太享贷综合年化利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陈宇律师告诉《商讯·公司金融》,中国银行6.125%的年化利率并不过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通知[法律法规(2017)22号]:“严格依法规范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贷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费用过高,明显偏离实际损失为由,要求减少年利率总额24%以上的部分,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避免私人贷款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如预扣本息、变相高息等。”

陈玉律师表示,银行等具有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可达24%,这与私人贷款最高利率上限的4倍LPR不同。然而,对于金融消费者来说,借款人也支付保费,保费率为0.9515%。虽然对保险公司来说不高,但银行和保险机构的综合年化利率近26%,超过金融机构利率上限的24%,超过私人贷款利率上限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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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司法实践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保证保险合同和金融贷款合同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贷款合同,不具有从属性。保险公司的费率和违约金以协议为准,但法院可以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调整违约金。

第二种观点和第一种观点的区别在于违约金,保险公司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法院不应支持,因为保险公司保证保险索赔,应确定第三方损害保险事故,保险人自被保险人赔偿保险之日起,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变相突破保险法规定的代位求偿法定限额,保险公司要求的违约金不得受法律保护;

第三种观点认为,金融贷款消费者可以将贷款银行和保险公司同时收取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保费等费用降低24%以上或4倍以上的LPR部分,保险合同作为金融贷款合同的总费用不得超过法定利率上限。

陈宇律师说:“以上三种观点都存在于司法实践中,但我同意第一种观点,这也是当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目前,我们团队处理的担保保险案件也是根据这一观点来判断的。”。

保险业务员全程代操作?

王女士在贷款时知道贷款保险合同吗?太平洋保险在具体操作中是否明确了“保费”的存在。《商业新闻·公司金融》向王女士提出了问题。

王女士说,太平洋财产保险业务人员帮助完成了贷款申请、合同网上签约和还款的全过程。

“我记得很清楚,当贷款合同时,是业务人员让我在他的手机上签名,业务人员只是让我在空白处签名,签了几份合同,具体条款不能仔细看,销售人员没有告诉我,太平洋保险公司每月收取我4900元的保费。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下载“太享贷”APP,从未使用过,也从未见过贷款合同条款的内容。王女士说。

王女士还说,3月底,在我发现“太享受贷款”的成本太高后,我联系了谭的推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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