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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赔24万元”案再审开庭 对话被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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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5 15:19·潮新闻·发布于浙江

潮新闻客户端 记者 李沐子 于瓅
6月5日上午9点,“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赔24万”一案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重审开庭。
当天13时许,上海闵行法院在其公号发文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审原告吴某某诉原审被告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肖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合议庭结合各方诉辩称意见,组织当事人围绕所争议的原审原告的受伤是否与涉案猫相关、涉案猫是否为流浪猫、是否构成饲养关系以及相应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均充分举证并发表了意见。合议庭将在评议后择日依法对本案宣判。
肖某某与代理律师在法院门口合影 图源:受访者供图
本案被告肖某某的代理律师——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琨接受潮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天庭审整体来讲比较顺利,与此前预测比较一致,“就是事发经过到底怎样,其实各方都很难讲清楚,所有的证据也都有相互矛盾冲突的地方。”
事发现场到底有没有猫?原告是如何受伤的?和猫到底有没有关系?又是不是肖某某平时投喂的流浪猫?这些问题在刘琨看来,仍然没有厘清。“事发时,场地的监控恰好在此前坏了,一直没有修。”刘琨坦言,没有现场监控,所以事发时情况究竟如何,就说不清楚了。“但对球馆来讲,他有安全保障义务,因监控没有维修,导致事实不清,所以可以说球馆没有尽到应尽义务。”
另外,就投喂流浪猫的情况,刘琨认为:“在该案件中,它(流浪猫)并没有达到那种特别强度的控制,所以肖某某能否作为饲养人成为被告承担责任,就这个主体上我们还是有自己的看法。”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2023年4月,原告吴某某在宏博羽毛球馆打羽毛球时,落地踩到猫肚子摔倒受伤,被诊断为右双踝骨折和右腓骨干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吴某某遂将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和流浪猫投喂者肖某某诉至法院。肖某某被判赔偿吴某24万余元,羽毛球馆所属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其中,肖某某的同事林某曾作证,2022年8月起,林某发现肖某某收养了一只灰白色、约五斤的流浪猫,在球馆外厕所边上。肖某某会把猫粮放在碗里,然后放在厕所门口,还为猫起了个名字叫“土豆”;猫的喂养都是由肖某某料理,会带猫去宠物医院洗澡、看病。但林某称,自己在球馆内从来没有见到过有猫,只是在球馆外厕所边看到有猫溜达。
此外,据极目新闻报道,球馆负责人丘先生曾提及,事发时相关监控画面并不十分清楚,球馆的人没能在画面里看到猫。被起诉时,事发监控画面已经被覆盖。
因此,网上不少网友提出疑问,什么情况下算是有主人的宠物猫?若是有主人的宠物导致他人受伤,主人又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浙江伦和律师事务所的王逸芸律师向记者介绍,一般而言,通过合法购买或收养途径,对动物进行培育与照料,在这样的情况下,购买者或收养者视为饲养动物的主体。另外,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经常性或者规律性投喂流浪动物、形成事实饲养关系的,也可能成为饲养动物的主体,应当履行与动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样的管理责任,具有流浪动物管理人的主体身份,对其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若饲养动物直接或间接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逸芸直言,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那么在被侵权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宠物的责任人应当对宠物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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