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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龚大大写故事
四川,一名年轻女子宋敏,推着坐有一名小女孩的婴儿车,在马路中间,人行道上慢慢行走。忽然,宋敏看见一辆白色越野车,经过人行道。她3次摇晃婴儿车,小女孩摔倒在白色越野车旁边,她趴在马路上,吓得哇哇大哭。
宋敏疑似情绪失控,她3次摇晃婴儿车,小梅翻滚在马路上,险些被车碾压。
5月5日,四川,上午10时,阳光明媚,微风不躁。在某县城,一个公园旁边的人行道上,人来人往,对面的马路上,汽车川流不息。
这时,马路中间人行道上出现,一名扎马尾,长相严厉,身材曼妙,身穿粉色衬衫的女人宋敏。她推着一个婴儿车,里面坐着一名扎着双马尾,可爱的小女孩小梅。
此时,宋敏一脸不悦,她和小梅争吵什么?小梅似乎没有听宋敏的话,坚持自己的意见。瞬间,宋敏脸上露出愠色,她心里萌生,一个可怕的念头,想要教训小梅,让小梅为自己的行为,吃一些苦头。
一瞬间,宋敏看见,一辆白色越野车,减慢车速,经过人行道上。霎时,她面露凶相,3次摇晃婴儿车,小梅坐在婴儿车里,重心不稳,她被惯性抛出婴儿车,向下翻滚,小梅不由自主,跌倒在白色越野车旁边,她险些被车碾压。
刹那间,宋敏把正在哭泣的小梅,从马路上抱起,放进婴儿车内。随后,她推着婴儿车和小梅,向马路对面走去。
无论宋敏和小梅,是什么关系,她故意伤害小梅的行为,都会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宋敏如果是故意对小梅进行伤害的,希望伤害后果产生的,是属于故意伤害。宋敏摇晃婴儿车,导致小梅摔倒在马路上,小梅的伤情,达到轻微伤。她就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宋敏故意伤害小梅,小梅的伤情,达到轻伤一级,她将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宋敏和小梅,无论是什么关系,她摇晃婴儿车,导致小梅从婴儿车,摔倒在马路上,险些被车碾压。宋敏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都应该对她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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