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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如何避免医疗美容路上的“坑”
#医疗美容#

近年来,医疗美容行业逐渐进入消费者的视野。多平台、多渠道的广告使得医疗美容消费的接受度越来越高。开眼角、缩下巴、丰胸抽脂似乎不再是什么大事。割双眼皮、隆鼻更为常见。
但医疗美容有一定的风险,消费者不应沉迷于广告效果,忽视手术诊断和治疗的风险。
#今日话题#
「教你如何避免医疗美容
路上那些“坑”」
“微整形”也是“整形”
微整形手术是近年来一个新兴的整形手术领域,具有不需要手术,短时间可以变得美丽和年轻的特点——瘦脸、美白、皱纹“闭上眼睛,然后睁开眼睛”可以完成。正是由于这一优势,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了微整形手术。微整形手术的常见项目包括注射薄面针、美白针、水光针等。
然而,作为一个机智的消费者,我们必须知道微整形手术也是一种医疗行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医疗美容是指用药物、手术、物理等损伤或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
医疗行为机构必须持有医疗执业许可证。即使是看似简单的微整形手术,也需要选择合格的医疗机构。
消费前擦亮眼睛
在选择了自己想做的项目后,消费者还需要擦亮眼睛,找出以下几件事才能安心做医疗美容。
首先,我们应该与医疗机构明确医疗美容项目的内容。目前,许多医疗美容机构都推出了各种各样的项目,让消费者看到眼睛,意外签订合同很容易产生纠纷。
例如,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最近受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前往一家医疗美容机构进行鼻部改造。经过在线查询和比较,他选择在被告处进行全面的鼻部手术,并支付了大量的手术费用。手术后,原告不仅对手术效果不满意,而且认为被告没有改变鼻翼,双方上法庭。
原来,原告通过网络查询和广告认为鼻子综合手术可以创造一个完美的鼻子,自然认为鼻子综合手术应该包括鼻子、鼻子修复和鼻子修复,但被告医院鼻子综合手术不包括鼻子修复,原告签订合同只是主观假设,没有与被告确认手术项目包含什么内容,双方有争议。
其次,手术项目明确后,还应查询所选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根据手术的难度和复杂性以及可能发生的医疗事故和风险,将美容手术项目分为四级,明确相应的医院级别;非手术项目尚未分级,可从事医疗美容、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
此外,还应注意医生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特别是韩国、日本等热门国家的海外医生。在中国执业时,必须进行资格审查和备案手续。消费者不得盲目追求整形手术效果,忽视最基本的安全问题。相关信息可通过医疗卫生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
为自己投资需要偿还债务
整形手术项目种类繁多,通常是几个项目一起消费,美容价格昂贵,医疗美容机构经常与贷款公司合作。
卖妹妹的话听起来多有道理啊!简直让人无法拒绝!
如果手术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今天贷款首付8000元,不能让自己变得美丽十倍,但可能会留下一些损害后果——最后,没有职业不能选择伴侣更不用说家庭,他们的投资失败,但也承担沉重的债务!
此时,许多消费者陷入误解,认为如果手术做得不好,他们可以拒绝支付剩余的钱。
这里有两种法律关系
第一层是消费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二层是消费者与贷款公司的法律关系。
消费者对医疗机构的整形手术效果不满意,应当向医疗机构主张权利。拒绝偿还贷款的,违反与贷款公司的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需修复,请先保留证据
如果您真的不幸在医疗美容中遇到问题,整形手术效果不理想,或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后果,请及时治疗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备诉讼。
首先,请到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诊断(如有条件,请尽量到三甲医院)。如需进一步治疗,可保存相关病史资料,待治疗基本稳定后再提起诉讼。
其次,如果你真的对整形手术的效果不满意,你必须修复它。请在维修前由专业机构保留术前和术后照片,以便在医疗损伤鉴定时使用。
此外,一些医疗美容机构对病例管理存在不规范现象,必要时可先封存病例。
·普法时间·
新颁布的《民法典》对医疗损害责任部分的修改主要有以下亮点:
1.更严格地规定医疗机构的通知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病人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进行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计划,并取得明确同意。“将原侵权责任法中的“书面同意”改为“明确同意”,避免要求患者及其家属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签署各种知情同意书,避免通知义务的风险,充分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2.对医疗机构病史资料管理的规定更加明确
《民法典》第一百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如果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有过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非法销毁病历。“在原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伪造、篡改、销毁病史资料”的基础上,增加了“遗失病史资料”,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责任;同时,将“销毁病史资料”改为“非法销毁病史资料”,排除了因法律原因销毁的情况。
3.更全面地规定医疗机构保护患者的信息
《民法典》第一百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未经患者同意,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披露病历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原《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隐私保护外,还增加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医疗机构可以直接承担侵权责任,不再要求“对患者造成损害”。
4.更仔细地规定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犯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除“妨碍医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外,还增加了“侵犯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内容,从权益的角度实施对医务人员的保护。
*发表的内容仅作为作者个人的学习观点
不代表本单位的立场,特此说明。
来源|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长宁区人民法院
编辑|邱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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