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建设工程纠纷中垫资纠纷的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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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商:杨维勇律师团队:成都工商代办成都工商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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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被告):成都光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成都公司代办公司注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成都代办资质公司排名。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
第三人:四川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工商代办服务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
案例简介:2012年9月29日,建筑公司与光公司阳光城分公司签署了成都龙泉驿区项目建设合同协议,约定了项目名称、地点、合同范围、项目支付和违约责任。2013年9月,某建筑公司组成人员、机械设备、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光某公司阳光城分公司无法向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某建筑公司无法向钢铁供应商某贸易公司支付钢材款,以解决金山玉景蓝湾问题B标段后续钢材供应,2014年9月25日,某建筑公司、光某阳光城分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了300万元钢材资金、钢材垫资金及后续钢材供应协议。协议约定,光某阳光城分公司将于2014年10月25日前向某贸易公司支付300万元钢材资金,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付款日止。每月按300万元的3%支付钢垫费。协议签订后,光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和30日支付了170万元钢材款,剩余的130万元钢材款和预付款费尚未支付。协议签订后,光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和30日支付了170万元钢材,剩余130万元钢材及预付款尚未支付。为确保工程建设,建筑公司向贸易公司支付了剩余的130万元钢材和预付款。在2020年5月14日的补充调查记录中,某公司陈述双方钢材300万元,光某公司已于2015年10月29日支付170万元,其余未支付,并主张170万元应支付2013年9月26日至2015年10月29日期间的利息,130万元应支付2014年9月26日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的利息。利息标准为月息2%。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对资金的开始和截止日期无异议,但对利息标准有异议。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对资金的开始和截止日期无异议,但对利息标准有异议。建筑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的结算协议规定,贸易公司向建筑公司提供的钢材总价为13325265.12元。由于建筑公司未能及时支付钢材资金,建筑公司应向贸易公司支付7382373.36元。
办案经过:
成都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四川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拒绝接受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光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者驳回某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某建筑公司承担。1、原审法院的基本事实尚不清楚。成都代办公司哪家好。
1.原审法院没有正确认定协议的性质。。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未正确认定协议的性质,未涉及300万元的性质和支付事实,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未正确适用与债权转让或偿还有关的法律,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某某建筑公司辩称,第一,协议不是债权转让,而是“向第三方履行”。基于某某建筑公司与光某某公司之间的建筑合同关系,某某建筑公司是债权人,光某某公司是债务人。因为光某某公司没有向某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某某建筑公司无法向某某贸易公司支付钢材款。因此,该协议规定,债务人光某某公司应向第三方某某贸易公司履行。二、即使按照光某某公司所说的“协议”是债权转让,转让后某某贸易公司是债权人,光某某公司是债务人,某某建筑公司是第三人。2、即使根据光公司提到的协议,该协议是债权转让。转让后,某贸易公司为债权人,光公司为债务人,某建筑公司为第三人。3、本案不违反一事不再合理的原则。原则上的“一件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同一案件事实、同一诉讼目标,要求前后两起诉讼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在主体、内容和对象上保持一致。本案与川01民初4780号(2019)明显不是“一事”,判决裁判推理部分第五项明确规定钢材资金利息“可单独主张”。综上所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光公司二审提交了以下新证据:成都代办公司多少钱。
1.(2019)川01民初xxxx号起诉状;2.两份工程款支付清单(光某某公司提交,某某建筑公司提交);3.(2019)川01民初xxxx案件审理记录;4.金山御景蓝湾项目复工回复函;5.复工报告。
某某贸易公司质证认可光某某公司提交的上述新证据的真实性;光某某公司所说的某某贸易公司从未主张过300万元,因为这300万元已经由某某建筑公司支付给某某贸易公司,所以某某贸易公司没有向光某某公司主张。某某建筑公司、某某贸易公司均未提交新证据。经质证后,法院将对上述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法院认为,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适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实施前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第一条第二款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适用民法典实施前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成都垫资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建筑公司、光公司、贸易公司签署的300万元钢材及后续钢材供应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协议的本质是基于光公司作为某某建筑公司债务人和某某建筑公司作为某某贸易公司债务人,光公司直接向某某建筑公司支付部分钢材款。当光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合同,建筑公司需要继续向贸易公司购买钢材时,建筑公司代表光公司提前支付到期应付款项是不合适的。某某建筑公司代光某某公司预付到期应付款项后,光某某公司应承担某某建筑公司相应的预付款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公司和贸易公司承认案件涉及300万元建筑公司已提前支付,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光公司委托代理人也承认应支付相应的资本利息,所以一审确认光公司支付相应的资本占用利息不当,但2019年8月20日以后,利息标准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结果:成都办理公司。
一、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2、成都光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向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钢材预付款利息(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以300万元为基础,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5年10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130万元为基础,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15日,以130万元为基础,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贷款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成都代理注册公司哪家好。
案外说法:
建设项目成本巨大。如果建设资金不到位,往往会导致工程停滞。甲乙双方相互倾斜,挤压资金已成为普遍现象。因此,没有少数争议.处理此类案件往往存在各种陷阱。处理不当会给各方带来诉讼疲劳,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这类案件律师的专业性是处理这类案件的必然要求.
1、综述:施工领域涉及各种法律关系,涉及多种法律关系。例如,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我们不能清楚地辩护和分析各种关系,我们不可避免地会走错路。相反,我们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而且会给当事人造成时间和经济损失.成都专业代理注册公司。
2.本案是由于项目进度款不及时到位而引起的典型经济纠纷。.本案似乎是建筑工程领域的纠纷,但实际上是供应合同纠纷.由于项目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乙方与施工方和材料供应商达成协议,以确保项目进度而产生的纠纷.在办案过程中,将300万工程款与支付材料合同款混合在一起,各自提出有利于各方的诉讼请求.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与供应合同关系交叉,涉及关联公司等关系,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工商代办。
3.在履行三方协议的过程中,由于开发商认为支付利息过高,各方发生争议.根据协议,预付款利息每月支付近三分。最后,乙方主张贷款利息为2分。最后,法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行业贷款中心同期贷款利息的判决.为了平衡各方的经济利益,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经济秩序,解决利息过高引起的纠纷,为后期建设工程领域的律师处理此案提供指导,律师要求2分利息和私人贷款最高支持年利息24%应特别注意混淆的产生.
最后,社会经济关系复杂多变,建筑工程领域专业性强。专业建筑工程律师不仅是维护各方的保护神,也是各方参与各种经济活动的好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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