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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释法:扣除公积金担保后追偿 法院在法庭上支持判决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纠纷案,依法支持原告傅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陈偿还傅偿还A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75150.1元。

2014年9月,陈向A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傅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担保合同,约定傅以住房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收入为陈的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A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向陈某发放贷款30万元。然而,自2015年9月以来,陈因某种原因未能偿还贷款。A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担保合同直接从傅的公积金账户中扣除,至今已扣除75150.1元。现傅起诉法院要求陈支付偿还的款项。
法院认为,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协议,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应当代为履行或者连带责任。本案中,傅与A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明确规定,傅对陈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满后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傅某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陈某不履行偿还贷款义务时,代为履行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傅要求陈偿还75150.1元扣缴公积金的诉讼请求,这是合理的,应该得到支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公积金贷款必须要有担保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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