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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开具发票,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附对策略,文末有干货)
不久前,一个朋友来找我,提到他有一笔交易付款,对方没有开具发票,问我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开具发票。这引起了我对这篇文章主题的写作兴趣。对于这个问题,我对朋友的回答是:法院支持不支持,需要查看案件涉及的合同协议,也需要调查管辖法院的司法倾向,做好案件检索工作。之所以这样回答,是因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很大的争议。我给朋友回复后,用付费大数据检索系统检索全国法院案件裁判,总结提炼出以下两种相反的裁判观点。企业开票贷款一般能贷多久。
司法观点一:开具发票属于税法义务,属于行政调整范畴,不在民商司法案件范围内。
支持这一观点的案例:
1、“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民终字第0082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承包人应履行的税法义务。如果二建公司忽视了履行义务,银星机械公司可以向税务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税务主管部门应当相应处理。本案民事纠纷不得直接认定。”2、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1039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上诉人支付的工程款必须由上诉人开具发票。因此,上诉人只声称被上诉人开具的发票应当由管理发票的税务部门处理,发票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范围。被上诉人不向上诉人开具发票的,上诉人可以按照《发票管理法》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税务机关报告解决。”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2015)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买卖合同的卖方在买方要求其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开具发票,但不限于增值税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对合同价格没有异议,但没有明确约定是否开具发票和发票类型,因此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开具特定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合同,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开具发票支付前提条件,因此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先开具发票支付,法律不一致,法院不支持。”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终字第183号建设合同纠纷”,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铁龙公司未提供99800元建设发票。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铁龙公司发票,铁龙公司合同附属义务是基于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不属于民事审判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法院不依法审查,即奎屯校区应遵循其他法律途径。”5、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金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合同纠纷”(判决日期为2〇15年6月9日)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是否交付工程款发票,交付发票是税法义务,而不是双方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合同,昆山纯高公司主张金浩公司缺乏交付发票的依据,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上海市公积金贷款政策。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皖民四终字第00132号委托经营合同纠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民初字第003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
司法观点二:请求发票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海公积金信用贷款。
支持这一观点的案例:开票贷款。
1、新疆自治区高等法院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新民第97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因此,生命红公司应在收到款项后向英澳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此外,即使双方同意“单独协商开具发票”,也不能逃避开具发票的法律义务的履行。因此,英国和澳大利亚公司仍有权要求生命红公司在收到发票后依法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5)苏民终字第005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的施工合同无效,但阳光公司作为工程承包商,在收到工程款时开具工程款发票,这不仅是其法律义务,也是承包商在合同无效后结算工程款的附属义务,因此,阳光公司在支付凯达公司工程款的同时,应向其开具6914816.61元工程款发票,除凯达公司支付材料款外。”3、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判决日期为二〇15年5月13日)认为“中天公司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付款金额开具发票。收取工程款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承包人税法的义务。无论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要求承包人收到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也是发包人的合同权。收取工程款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承包人的税法义务。无论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要求承包人在收到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也是发包人的合同权利。因此,温州商务公司要求中天公司在收到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一审判决认为,该请求不属于民事审判解决的范围,不予审查,适用法律错误并予以纠正。”企业开票贷款。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终字第423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也是持有类似观点的裁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商终字第320号买卖合同纠纷等。
那么,当我们在司法案件中遇到类似的问题时,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当然,作为当事人或代理人,最好的办法是向主办法官提交有利于自己的判例,以加强法官对自己观点的认可。作为裁判,在同一案件和判决的背景下,要做好案件检索工作,掌握案件的细节和个性,实现普遍性和差异的统一,实现案件的合法合理处理。
以上是通过司法程序处理这个问题的回应。然而,司法程序本身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首先,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件具有参考意义,但至少到目前为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本身在内的案件还没有关于申请开具发票的指导案件,因此地方法院仍然可以自由裁量,包括不受理和拒绝的风险;其次,每个案件都有自己的个性和特殊性,看似类似的案件,但案件细节的差异足以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第三,裁判的水平也参差不齐。最新案例和八民纪要的有关规定似乎是主流或正统的“支持请求开具发票”,裁判可能根本不知道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开具发票属于行政管辖范畴”足以产生先入为主的逻辑思维惰性。因此,起诉只能是最后手段。
事实上,另一种更方便的方法是向税务局报告。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方不依法开具发票。我们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税务违法行为,对方主管税务机关检查部门必须依法受理。上海贷款。
最多只能是事后救济,包括司法手段和举报手段,那么如何提前做好防御呢?在检索案件法院判决文件时,笔者发现,相当一部分支持诉讼开具发票的案件中,案件中涉及的合同一般对开具发票有明确的约定。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有必要约定开具发票,并在合同中增加延迟开具发票的违约责任条款,以便对方在不按约定时间开具发票时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违约赔偿。有了这一条款,另一方往往威慑违约责任,主动履行发票义务。同时,这一条款也将转移法官的注意力,减少法官对司法干预行政管理的担忧。这样,法院支持上诉是合乎逻辑的。但是,我们必须注意违约条款的写作。我们不能同意“如果乙方不开具发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若干元作为违约赔偿”的条款,因为本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税收利益,最终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因此,这回到了“合格、有能力的法律事务的重要性”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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