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规银行机构贷款——上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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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租房提取公积金网签备案流程
法律主观:
我们知道满足一定的条件是可以将公积金提取出来的,比如根据法律的规定租房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但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不是说只要租房就可以提取公积金。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当符合《通知》及本实施细则中申请人的提取条件(一)、(二)、(三)、(四)的规定。二、上海租房提取公积金的金额(1)每户家庭(申请人及配偶)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3000元,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以上余额);(2)单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三个月的提取限额。三、上海租房提取公积金的提取流程申请人符合提取条件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一)租赁提取申请1、申请人通过租赁平台提出申请,并按网上办理流程及规定提供相关申请资料或者信息。2、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或者信息齐全的,租赁平台按规定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住房租赁信息进行核验,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对申请人婚姻信息(包括单身和已婚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进行核验。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住房租赁信息、婚姻信息进行核验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市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或者信息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或者信息。3、申请人的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1)每月上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笔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从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内;每月下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笔提取资金在次月月末前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内。在申请人申请提取时间段内,每三个月由市公积金中心自动审核通过后,三个月的申请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内。(2)提取转账发起时,如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的,提取转账中止,市公积金中心通过系统自动发起补充提取。补充提取成功的,提取转账正常进行;余额仍然不足的,次月市公积金中心再次通过系统自动发起补充提取。再次补充提取余额仍然不足的,提取转账终止。申请人如仍需办理提取手续的,应当重新通过租赁平台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4、申请人的提取申请审核不通过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审核不通过的理由。5、特殊情况处理。如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户名含特殊字符、账户信息有错误或者存在多个账户,申请办理租赁提取手续的,需至市公积金中心各区管理部(以下简称区管理部)柜面咨询办理,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办理账户信息修改、账户合并后,再次通过租赁平台提出租赁提取申请。如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名为外文名、字符数过长或者户名含特殊字符且无法修改,将导致转账失败的,申请人应当至区管理部柜面提出租赁提取申请,由区管理部柜面受理并审核,通过复议方式为其办理租赁提取。6、异议处理。如申请人对租赁信息、住房持有信息、婚姻信息、提取条件等核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至各区管理部提供无房证明、婚姻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复核,由区管理部柜面审核通过的,可继续进行租赁提取代发转账步骤。(二)租赁提取变更及终止申请时间段内发生手机号码、银行卡信息和月提取额等租赁提取信息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有效信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www.shgjj.com)、微信(上海公积金)或者手机APP(上海公积金)、租赁平台等渠道,按网上业务规则、流程办理提取业务的变更。申请时间段内申请提前终止提取的、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的或者租赁合同解除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有效信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微信或手机APP、租赁平台等渠道,按网上业务规则、流程办理提取业务的终止。1、变更。申请人手机号码、银行卡信息和月提取额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网上业务规则、流程办理信息变更。变更后,市公积金中心将通知申请人信息已变更。2、终止。申请人申请提前终止提取的、租赁期内申请人及其配偶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申请人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包括承租人、租赁地址、租赁期限、租赁金额等信息变更的)或者租赁合同解除的,应当按照网上业务规则、流程办理终止。市公积金中心定期(至少每年一次)通过租赁平台获取或者核验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持有信息、住房租赁合同变更和解除信息,如核验结果显示申请人不再符合提取条件,市公积金中心将自动终止申请人的租赁提取业务。发生以下情形的,提取转账自动终止:①申请时间段结束后申请人未再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的;②申请人不再符合提取条件的;③申请人连续两次补充提取失败的;④申请人租赁合同信息变更或者租赁合同解除的。终止后,市公积金中心将通知申请人业务已终止。申请人如需再次申请办理租赁提取的,应当在前次业务终止后,再重新通过租赁平台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二、上海公积金如何提取租房
法律主观:
提取 公积金 用来付房租,这对于一些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以及一些低收入者有一定的需求,那么在 上海 如何提取公积金付房租呢?针对不同的租房需求,又有哪些相关政策和提取流程呢? 公积金提取 用于支付房租分为两个文件,是否有房是关键(没有房住要租房,有房子不够住的也要租房),对于大家不同的需求会有各自相应的政策,所以一定要仔细阅读申请范围的要求,方便对号入座。 支付 房屋租赁 费用 1、申请范围 职工(以下称申请人)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 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三)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 住房公积金贷款 、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 贷款 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五)申请人及配偶的租赁行为应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 2、提取金额 (一)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以上余额); (二)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2000元,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以上余额); (三)单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三个月的提取限额。 3、办理场所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4、办理要件 (一)个人办理资料 申请人应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1、申请人的 身份证 件; 2、已婚申请人的 结婚证 、 户口 簿等婚姻关系证明; 3、申请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 4、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个人版)》; 5、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还应提供: (1)原廉租住房: ①房屋租赁合同(租金配租方式的还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②租金缴纳证明; (2)原公共租赁住房: ①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合同 、②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 6、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还应提供填妥的《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或有效的 无房证明 。 (二)单位集中办理资料 单位提供集体宿舍、 人才公寓 等住房或无房职工委托单位代办提取手续的,单位可为职工集中办理提取手续。单位为职工集中办理提取手续,应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1、办理资格申请资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集中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单位初审资格申请表》; (2)单位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3)单位 法人代表 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 2、集中办理提取申请资料单位除应对职工申请资料(参见本须知办理要件-个人办理资料)进行初审并留存复印件外,还应汇总并提交如下资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集中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明细表》及其对应的电子文档; (2)单位职工本人填妥并签字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单位版)》。 5、注意事项 1、支付房租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且不超过房屋租赁行为终止后六个月内。 3、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以季度为单位,即单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三个月的提取限额。 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1、申请范围 承租本市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或承租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售后 公房 等)用于自住,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申请人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经共同提取人书面同意,可以申请提取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共同提取人限定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 除上述条件以外,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还必须满足: 1、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 2、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或支付物业服务费等住房消费类提取行为; 3、作为申请人或共同提取人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4、租赁行为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 2、提取金额 (一)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以上余额); (二)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2000元,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以上余额); (三)单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三个月的提取限额。 3、办理场所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4、办理要件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如有共同提取人的,需提供共同提取人的身份证件、关系证明、共同提取人的书面同意书等。 (3)委托办理的: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 结婚 证、公安机关出具的 户籍 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 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 公证 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 3、提取原因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承租本市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的,房屋租赁期内首次申请提取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等。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上述原因证明材料; (2)承租本市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租赁期内首次申请提取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审批件(承租获本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复,且经市公积金中心备案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可不提供该项材料)、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等。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前两项材料(即配租审批件和租赁合同); (3)承租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用于自住,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房屋租赁期内首次申请提取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等。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前两项材料(即租赁合同和备案证明)。 5、注意事项 1、支付房租申请提取配偶、父母或子女等成员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且最晚不超过房屋租赁行为终止后半年内; 3、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以季度为单位,申请人可每季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即两次提取的时间间隔至少为三个月。 说明:以上内容只包含公积金提取支付房租的部分信息,由于每个人的实际情况会存在差异,所以在公积金提取上也会有一些不同。如果有更多疑问,建议拨打全国住房公积金热线进行咨询或者到公积金办理站点详细询问。
法律客观:
租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租赁双方签定的租房协议(多人合租住房的须在租房协议中列明合租人名单及各自支付的租金额)、当地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纳税发票、公积金卡、身份证、苏州单位的劳动合同等材料到昆山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填写《市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核表》,中心在受理提取人的申请后,需通过有效途径对租赁行为和租金额等情况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三、上海公积金网上怎么提取
上海公积金网上提取操作流程:
1、网上预约流程;
2、打开公积金网站,点击“网上办事大厅”,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3、点击“个人登录”,进入系统登录界面;
4、在系统登录界面输入职工公积金账号、密码、验证码后,进入“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界面”;
5、进入“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界面”后,可选择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密码修改或预约业务;
6、选择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密码修改业务首次登录;
7、在“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界面”点击“联名卡密码修改”;输入卡号、旧密码、新密码后,联名卡密码修改成功;
8、选择办理业务预约业务;
9、点击进入“发起预约”,选择提取原因、地区、机构以及具体网点后,页面下方将显示该网点可预约人数、已预约人数和可预约时间每日共6个预约时段;
10、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须到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发卡银行的任一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办理业务,预约时应选择发卡银行中的一家网点;
11、选择预约内容后,点击“提交”,系统预灶蚂此约成功。提交成功后,选择“确定”,则直接打印预约回单择“取消”,可在需要打印时进入打印预约菜单进行打印;
12、点击进入“取消预约”,职工可取消预约;
13、职工在预约成功后如需要打印预约信息,可点击进入“打印预约”。
公积金提取需要以下材料:
1、申迟毁请人属于购买自住房的,需要提供购房合同协议,购买自建房的,在需要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如为支付房租的,需提供所在公司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2、申请人翻建或修建自住房的,需提供规划行政等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如是退休人员,则需提供退休证明;
3、申请人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需提供完全丧失劳码迹备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离职证明;综上所述,网上申请公积金可以有效减少排队时间,服务效率高。
【风险提醒】: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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