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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事债务重组如何起诉——2023最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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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等法院:企业重组申请案件工作指南(试行)

如何债务重组。

办理企业重组申请案件的工作指南(试行)个人如何进行债务重组。

(2020年3月2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如何申请债务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规定,为正确适用企业重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重组的申请和审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组案件的研讨会纪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结合我省破产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第一条人民法院支持和引导企业法人(以下简称债务人)重组具有挽救价值和重组的可能性。

第二条下列主体认为债务人有重组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什么是债务重组。

(一)债权人。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

(二)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重组;

(3)投资者。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后,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

(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重组。

第三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重组申请。说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事实和理由;

(2)申请人的主要资格证书。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3)债务人的主要资格证书和最新的工商登记材料;个人可以债务重组吗。

(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五)债务人具有重组价值的证据;债务重组特点。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重组申请。说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事实和理由;

(2)债务人的主要资格证书。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其他最新的工商登记材料;

(3)股东大会、董事会、投资者或债务人主管部门同意重组的文件;

(4)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及相关财务会计报告;

(5)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和担保表;

(六)债务人的诉讼、仲裁、执行及有关法律文件;债务重组找谁。

(七)债务人职工安置计划。包括职工名单、工资清单、社会保障清单等。

(八)债务人具有重组价值的证据;

(九)债务人重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或重组方案;

(十)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投资者申请重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债务重组的概念。

(1)重组申请。说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事实和理由;债务重组是什么意思。

(二)投资者的出资证明和主体资格证明;

(三)债务人具有重组价值的证据;债务重组流程。

(4)债务人重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或重组方案;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破产债务重组。

第六条上市公司债权人、上市公司、投资占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投资者申请重组上市公司,除本指南第三条至第五条外,还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组研讨会纪要的规定,提交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通知材料、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维护稳定计划。

第七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债权人、金融机构及其投资者申请重组金融机构的,除按照本指引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或者批准意见。债务重组是利好吗。

第八条人民法院裁定,申请人在受理重组申请前,可以要求撤回申请。申请人撤回重组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许可。属于债务重组方式的有。

破产清算受理后重组申请,宣告破产前提出撤回的,继续办理破产清算手续。

第九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的,立案部门负责正式审查重组申请。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本指南规定的,立案部门应当依法以“破申请”的名义登记备案。公司债务重组。

第十条处理破产案件的审判庭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立案部门移送的重组申请。

申请人在受理破产清算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重组的,应当向审理破产清算案件的合议庭提出审查。

第十一条合议庭审查重组申请以听证审查为原则,以书面审查为例外。组织听证调查的时间(从通知听证之日至听证完成之日)不计入重组申请的审查期间。

第十二条合议庭应当在听证调查前三天通知下列人员参加:债务重组的含义。

(一)重组申请人;

(2)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或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债务重组方案。

(三)已知的主要债权人,包括主要担保权人、主要经营债权人、主要金融债权人;

(四)合议庭认为其他应当参加听证调查的人员。

当地政府设立清算组或者工作组的,应当通知清算组或者工作组人员参加。

经合议庭许可,债务人的投资者、重组投资者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参加听证调查。

第十三条听证可以由合议庭主持,也可以由法官主持。听证调查按以下顺序进行:民事起诉流程。

(一)申请人陈述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据;

(二)债务人有关人员对重组申请发表意见;

(3)听证主持人询问相关人员,主要询问以下事项:

1.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

2.申请材料是否完整;

3.债务人是否有重组原因、价值和可行性;

4.债务人股东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民事诉讼。

5.债务人是否有资产转移、个人清偿等行为;民事诉讼时效。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债务人高管是否涉嫌犯罪;民事诉讼律师。

7.合议庭认为还有其他事项需要了解。

(四)申请人、被申请人发表最终意见。怎么起诉。

第十四条合议庭应当根据听证调查,及时评估申请人的主要资格、重组原因、价值、可行性、是否存在重组障碍。

第十五条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重组原因:

(一)到期债务不能清偿,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上海民事债务重组如何起诉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同时存在下列情形:

(一)依法建立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履行期届满;起诉。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民事纠纷。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但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资产可以偿还全部债务的除外。

“债务人明显缺乏偿付能力”是指债务人的账面资产大于债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上海民事债务重组如何起诉。

(一)由于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无法实现,债务无法清偿;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其他人员负责财产管理,无法清偿债务;

(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不能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经营扭亏困难,债务无法清偿;

(五)其他导致债务人清偿能力丧失的情形。

第十六条债务人具有重组价值,是指债务人的继续经营价值大于清算价值。

要判断债务人的重组价值,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债务人的行业地位和行业前景,包括债务人的市场认可度、先进的产能等;

(2)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包括债务人经营模式的成熟度、经营团队的稳定性和经营管理的经营状况;

(三)债务人的产品销售,包括产品知名度、市场认可度、市场前景、滞销因素等;

(4)债务人的资格价值,包括债务人的资本价值、特许经营权或生产资格;

(五)债务人的品牌价值,包括债务人的营销网络、客户关系、品牌效应及其商誉等;

(6)债务人的社会公共价值,包括债务人对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影响;

(七)其他能反映债务人重组价值的情况。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可作为判断债务人重组价值的参考。

第十七条债务人具有重组的可行性,是指债务人的现有资源和条件能够保证重组计划的实施。

要判断债务人重组的可行性,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债务人的重组意愿及其合作程度;

(2)主要债权人支持重组;

(三)重组方案和投资者情况;

(四)法律和政策障碍;

(五)重组清算模式下的清算率。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可作为判断债务人重组可行性的参考。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查债务人重组价值和可行性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咨询市场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行业专家。

第十九条国有独资企业或者国有资本控股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重组的,应当经履行投资者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职工已经妥善安置或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计划。

债权人申请重组国有独资企业或者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的,合议庭应当通知履行投资者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并说明股东和清算义务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申请上市公司重组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组案件的研讨会纪要》的规定,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第二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非法集资、合同欺诈等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联系有关案件处理单位,了解刑事案件的有关情况。刑事案件处理对重组构成重大障碍的,可以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刑事诉讼程序结束,债务人有关财产未依法追回赃物,或者债务人资产可以在破产程序中处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组。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在受理重组申请前,可以查询债务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了解主要资产的现状,为确定重组的原因、价值和可行性提供依据。

人民法院应当协调有关执行案件的工作进度,抓住受理重组申请的机会,充分利用拍卖结果的执行评估,依法有效推进重组工作。

第二十三条债务人涉及金融债权多、金额大、容易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与金融监管部门沟通,做好金融风险预测和预防计划。

债务人为金融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金融监管部门配合制定协调处置计划之前,暂停对债务人的重组申请。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推进破产案件联动机制建设,联合政府出台有关文件。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定受理前与当地人民政府沟通,协调人民政府对重组案件涉及的维稳、社保、税收、工商登记、信用修复等行政事务提供综合保障。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审查期限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重组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组,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重组裁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通过国家企业破产重组案件信息网和人民法院报纸发布公告,也可以在其他有一定影响力的媒体上发布。

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债务人明显不具备重组原因、价值或者可行性的,不予受理。人民法院裁定不接受重组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接受裁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在审查重组申请时,其他申请人申请破产清算或者破产和解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查,听取各申请人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各类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接受相应的破产申请,并在裁定中规定各申请人提出不同类型的破产申请。

第二十八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转移破产审查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法律、司法解释对企业重组有新规定的,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的新规定。

湖南高等法院:企业重组申请案件工作指南(试行)

办理企业重组申请案件的工作指南(试行)

(2020年3月2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规定,为正确适用企业重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重组的申请和审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组案件的研讨会纪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结合我省破产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第一条人民法院支持和引导企业法人(以下简称债务人)重组具有挽救价值和重组的可能性。

第二条下列主体认为债务人有重组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

(一)债权人。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

(二)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重组;

(3)投资者。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后,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

(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重组。

第三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重组申请。说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事实和理由;

(2)申请人的主要资格证书。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3)债务人的主要资格证书和最新的工商登记材料;

(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五)债务人具有重组价值的证据;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重组申请。说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事实和理由;

(2)债务人的主要资格证书。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其他最新的工商登记材料;

(3)股东大会、董事会、投资者或债务人主管部门同意重组的文件;

(4)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及相关财务会计报告;

(5)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和担保表;

(六)债务人的诉讼、仲裁、执行及有关法律文件;

(七)债务人职工安置计划。包括职工名单、工资清单、社会保障清单等。

(八)债务人具有重组价值的证据;

(九)债务人重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或重组方案;

(十)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投资者申请重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重组申请。说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事实和理由;

(二)投资者的出资证明和主体资格证明;

(三)债务人具有重组价值的证据;

(4)债务人重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或重组方案;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上市公司债权人、上市公司、投资占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投资者申请重组上市公司,除本指南第三条至第五条外,还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组研讨会纪要的规定,提交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通知材料、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维护稳定计划。

第七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债权人、金融机构及其投资者申请重组金融机构的,除按照本指引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或者批准意见。

第八条人民法院裁定,申请人在受理重组申请前,可以要求撤回申请。申请人撤回重组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许可。

破产清算受理后重组申请,宣告破产前提出撤回的,继续办理破产清算手续。

第九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的,立案部门负责正式审查重组申请。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本指南规定的,立案部门应当依法以“破申请”的名义登记备案。

第十条处理破产案件的审判庭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立案部门移送的重组申请。

申请人在受理破产清算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重组的,应当向审理破产清算案件的合议庭提出审查。

第十一条合议庭审查重组申请以听证审查为原则,以书面审查为例外。组织听证调查的时间(从通知听证之日至听证完成之日)不计入重组申请的审查期间。

第十二条合议庭应当在听证调查前三天通知下列人员参加:

(一)重组申请人;

(2)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或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

(三)已知的主要债权人,包括主要担保权人、主要经营债权人、主要金融债权人;

(四)合议庭认为其他应当参加听证调查的人员。

当地政府设立清算组或者工作组的,应当通知清算组或者工作组人员参加。

经合议庭许可,债务人的投资者、重组投资者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参加听证调查。

第十三条听证可以由合议庭主持,也可以由法官主持。听证调查按以下顺序进行:

(一)申请人陈述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据;

(二)债务人有关人员对重组申请发表意见;

(3)听证主持人询问相关人员,主要询问以下事项:

1.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

2.申请材料是否完整;

3.债务人是否有重组原因、价值和可行性;

4.债务人股东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5.债务人是否有资产转移、个人清偿等行为;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债务人高管是否涉嫌犯罪;

7.合议庭认为还有其他事项需要了解。

(四)申请人、被申请人发表最终意见。

第十四条合议庭应当根据听证调查,及时评估申请人的主要资格、重组原因、价值、可行性、是否存在重组障碍。

第十五条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重组原因:

(一)到期债务不能清偿,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同时存在下列情形:

(一)依法建立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履行期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但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资产可以偿还全部债务的除外。

“债务人明显缺乏偿付能力”是指债务人的账面资产大于债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由于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无法实现,债务无法清偿;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其他人员负责财产管理,无法清偿债务;

(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不能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经营扭亏困难,债务无法清偿;

(五)其他导致债务人清偿能力丧失的情形。

第十六条债务人具有重组价值,是指债务人的继续经营价值大于清算价值。

要判断债务人的重组价值,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债务人的行业地位和行业前景,包括债务人的市场认可度、先进的产能等;

(2)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包括债务人经营模式的成熟度、经营团队的稳定性和经营管理的经营状况;

(三)债务人的产品销售,包括产品知名度、市场认可度、市场前景、滞销因素等;

(4)债务人的资格价值,包括债务人的资本价值、特许经营权或生产资格;

(五)债务人的品牌价值,包括债务人的营销网络、客户关系、品牌效应及其商誉等;

(6)债务人的社会公共价值,包括债务人对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影响;

(七)其他能反映债务人重组价值的情况。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可作为判断债务人重组价值的参考。

第十七条债务人具有重组的可行性,是指债务人的现有资源和条件能够保证重组计划的实施。

要判断债务人重组的可行性,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债务人的重组意愿及其合作程度;

(2)主要债权人支持重组;

(三)重组方案和投资者情况;

(四)法律和政策障碍;

(五)重组清算模式下的清算率。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可作为判断债务人重组可行性的参考。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查债务人重组价值和可行性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咨询市场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行业专家。

第十九条国有独资企业或者国有资本控股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重组的,应当经履行投资者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职工已经妥善安置或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计划。

债权人申请重组国有独资企业或者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的,合议庭应当通知履行投资者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并说明股东和清算义务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申请上市公司重组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组案件的研讨会纪要》的规定,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第二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非法集资、合同欺诈等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联系有关案件处理单位,了解刑事案件的有关情况。刑事案件处理对重组构成重大障碍的,可以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刑事诉讼程序结束,债务人有关财产未依法追回赃物,或者债务人资产可以在破产程序中处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组。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在受理重组申请前,可以查询债务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了解主要资产的现状,为确定重组的原因、价值和可行性提供依据。

人民法院应当协调有关执行案件的工作进度,抓住受理重组申请的机会,充分利用拍卖结果的执行评估,依法有效推进重组工作。

第二十三条债务人涉及金融债权多、金额大、容易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与金融监管部门沟通,做好金融风险预测和预防计划。

债务人为金融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金融监管部门配合制定协调处置计划之前,暂停对债务人的重组申请。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推进破产案件联动机制建设,联合政府出台有关文件。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定受理前与当地人民政府沟通,协调人民政府对重组案件涉及的维稳、社保、税收、工商登记、信用修复等行政事务提供综合保障。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审查期限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重组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组,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重组裁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通过国家企业破产重组案件信息网和人民法院报纸发布公告,也可以在其他有一定影响力的媒体上发布。

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债务人明显不具备重组原因、价值或者可行性的,不予受理。人民法院裁定不接受重组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接受裁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在审查重组申请时,其他申请人申请破产清算或者破产和解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查,听取各申请人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各类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接受相应的破产申请,并在裁定中规定各申请人提出不同类型的破产申请。

第二十八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转移破产审查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法律、司法解释对企业重组有新规定的,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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