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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个人公积金租赁提取|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提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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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和提取流程

提取条件:(一)申请人连续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二)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并租赁住房的;(三)申请人目前无约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贷款偿还等提取委托;(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住房的租金;(五)申请人的租赁行为应当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并通过租赁平台在线办理、签订租赁合同备案;(六)无配偶关系的二人以上共同参与租赁的,同一期间仅允许一名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提取流程如下:1、员工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到上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是建行的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相关资料的具体要求,可以拨打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或在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2、上海市的某些公积金可以通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官方网站和指定的第三方平台进行在线申请。哪些情况可以提取公积金余额?1、在本地买房,盖老房子,在旧小区安装电梯,无房户支付房租;2、失业人员,下岗人员,退休人员,离休人员;3、非本地户籍,与本地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没有在外地缴纳公积金的员工;4、缴纳人员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死亡、移居国外等。

二、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提取流程

法律主观:

住房公积金不仅仅可以买房,还有很多别的用途,比如说,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租房、父母给儿女购房、销户可提取全部余额等等。一、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职工申请提取首先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在审核后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入管封存的职工应先到市公积金中心事务受理办公室或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事务受理网点进行审核,由事务办或事务受理网点为职工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建行网点办理提取审核。二、足以下条件才可以提取:1、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条件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和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取条件1.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2.购买经济适用房贷款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提取人仅限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中的共同借款人。3、租房提取条件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1.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2.承租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租赁房),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3.承租本市商品住房,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4、还贷提取条件住房贷款人及其配偶或者直系血亲未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前结清贷款,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租房提取公积金政策出台:连续缴存3个月可提。行文至此,已接近尾声,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他们一天24小时在线,能随时帮助到你。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三、上海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交房租

法律主观:

提取 公积金 用来付房租,这对于一些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以及一些低收入者有一定的需求,那么在 上海 如何提取公积金付房租呢?针对不同的租房需求,又有哪些相关政策和提取流程呢? 公积金提取 用于支付房租分为两个文件,是否有房是关键(没有房住要租房,有房子不够住的也要租房),对于大家不同的需求会有各自相应的政策,所以一定要仔细阅读申请范围的要求,方便对号入座。 支付 房屋租赁 费用 1、申请范围 职工(以下称申请人)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 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三)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 住房公积金贷款 、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 贷款 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五)申请人及配偶的租赁行为应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 2、提取金额 (一)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以上余额); (二)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2000元,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以上余额); (三)单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三个月的提取限额。 3、办理场所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4、办理要件 (一)个人办理资料 申请人应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1、申请人的 身份证 件; 2、已婚申请人的 结婚证 、 户口 簿等婚姻关系证明; 3、申请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 4、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个人版)》; 5、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还应提供: (1)原廉租住房: ①房屋租赁合同(租金配租方式的还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②租金缴纳证明; (2)原公共租赁住房: ①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合同 、②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 6、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还应提供填妥的《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或有效的 无房证明 。 (二)单位集中办理资料 单位提供集体宿舍、 人才公寓 等住房或无房职工委托单位代办提取手续的,单位可为职工集中办理提取手续。单位为职工集中办理提取手续,应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1、办理资格申请资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集中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单位初审资格申请表》; (2)单位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3)单位 法人代表 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 2、集中办理提取申请资料单位除应对职工申请资料(参见本须知办理要件-个人办理资料)进行初审并留存复印件外,还应汇总并提交如下资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集中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明细表》及其对应的电子文档; (2)单位职工本人填妥并签字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单位版)》。 5、注意事项 1、支付房租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且不超过房屋租赁行为终止后六个月内。 3、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以季度为单位,即单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三个月的提取限额。 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1、申请范围 承租本市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或承租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售后 公房 等)用于自住,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申请人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经共同提取人书面同意,可以申请提取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共同提取人限定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 除上述条件以外,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还必须满足: 1、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 2、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或支付物业服务费等住房消费类提取行为; 3、作为申请人或共同提取人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4、租赁行为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 2、提取金额 (一)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以上余额); (二)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2000元,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以上余额); (三)单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三个月的提取限额。 3、办理场所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4、办理要件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如有共同提取人的,需提供共同提取人的身份证件、关系证明、共同提取人的书面同意书等。 (3)委托办理的: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 结婚 证、公安机关出具的 户籍 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 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 公证 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 3、提取原因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承租本市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的,房屋租赁期内首次申请提取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等。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上述原因证明材料; (2)承租本市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租赁期内首次申请提取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审批件(承租获本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复,且经市公积金中心备案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可不提供该项材料)、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等。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前两项材料(即配租审批件和租赁合同); (3)承租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用于自住,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房屋租赁期内首次申请提取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等。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前两项材料(即租赁合同和备案证明)。 5、注意事项 1、支付房租申请提取配偶、父母或子女等成员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且最晚不超过房屋租赁行为终止后半年内; 3、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以季度为单位,申请人可每季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即两次提取的时间间隔至少为三个月。 说明:以上内容只包含公积金提取支付房租的部分信息,由于每个人的实际情况会存在差异,所以在公积金提取上也会有一些不同。如果有更多疑问,建议拨打全国住房公积金热线进行咨询或者到公积金办理站点详细询问。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上海住房个人公积金租赁提取

四、上海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租房子

  上海租房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交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房租完税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如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租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注意事项:
  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时,需在有实际租房行为发生的前提下进行。因为公积金是职工的一项福利性住房政策,其使用原则是“专款专用”,所以如果存在提取人通过虚假信息进行提取的行为,一经查处,将进行严厉惩治。

五、上海租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个人公积金提取分为:申请、审核、提取三大步骤,首先是申请人自行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工作人员在接到提取申请之后,会查看其提取资格与审核材料,若是符合提取要求会打印《受理回执》交由申请人确认;最后就是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职工(以下称申请人)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三)申请人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五)申请人的租赁行为应当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租赁合同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
  (六)无配偶关系的2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个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符合提取条件。
  申请材料:
  1、申请人本人线上渠道申请
  职工应当按网上申请流程,提供身份证明信息、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婚姻信息、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租赁提取时间、租赁提取金额、本人名下的中资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信息和手机号码等申请信息。
  2、申请人本人市公积金中心管理中心业务网点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据实提供婚姻信息、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租赁提取时间、租赁提取金额、手机号码等申请信息、填报《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并携带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②本人名下的中资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
  ③如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配偶本人也应当提供上述材料,还应当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提取时间是什么: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应在租赁合同生效后至合同终止后半年内提出申请。职工可每季度申请一次或按季的倍数(不超过12个月)申请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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