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对含铅首饰越来越多的担忧,加州已经颁布了法律1来限制首饰中铅的含量。对儿童首饰,自2007年9月1日起生效,对所有其他首饰(包括身体穿孔首饰),自2008年3月1日起生效,除非符合特定要求,否则该州法律将禁止在加州制造、运输、售卖或提供待售首饰用于零售。例如,该法律要求制造商使用特定类别的材料来制造首饰,这些材料通常不含铅,或者含铅量有限制。是美国唯一一部有关成人首饰中含铅量规定的法律。
法规术语定义
1.儿童首饰,为六岁及六岁以下儿童制造、销售并供他们使用的首饰。
2.身体穿孔首饰,所制造或售卖的首饰中需要放入新穿孔或黏膜中的任何部件,但不包括该首饰的无需放入新穿孔或黏膜的部件。
首饰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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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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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的材料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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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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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日及该日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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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金属1类、非金属2类材料.
2)1类或含铅量(按重量计)<0.06%(600ppm)的金属材料.
3)玻璃或水晶装饰部件总重不超过1克,含铅量(按重量
计)<0.02%(200ppm)且不含人工添加铅的玻璃或水晶装
饰部件除外.
4)含铅量(按重量计)<0.06%(600ppm)的印刷油墨或陶釉.
5)含铅量(按重量计)<0.02%(200ppm)的3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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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穿孔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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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1日及该日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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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科手术植入级的不锈钢和钛.
2)铌(Nb)、纯度14K以上的无镍白银或黄金、纯铂.
3)不含人工添加铅的低密度多孔塑料,包括但不限于聚
乙烯或聚四氟乙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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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其他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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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1日及该日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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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类材料、2类材料、3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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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类材料:
不锈钢或外科手术钢;开金;标准纯银;铂、钯、铱、钌、铑或锇;天然或养殖珍珠;玻璃、陶制或
水晶装饰部件,包括猫眼石、立方氧化锆、锆石(cubic zirconium [CZ])、莱茵石和景泰蓝;经切割或抛
光的用于装饰目的宝石矿石(不包括霰石、乳砷铅铜石、银铜氯铅矿石、白铅矿石、赤铅矿石、埃卡
石、青铅矿石、砷铅矿石、角铅矿石、铌钇矿石、钒铅矿石和钼铅矿石);橡胶、织物、丝带、线绳
或丝线(除非含人工添加铅并被列为2类材料);以及所有天然装饰材料,包括处于天然状态并且不
使用会增加铅的工艺处理的琥珀、骨、珊瑚、羽毛、毛皮、兽角、皮革、贝壳、木材。
2类材料:
电镀金属:铅重<6%的金属合金,带合适的衬底镀层和抛光镀层;
铅重<1.5%的非电镀金属,未被列为1类材料;
塑料或橡胶,包括丙烯酸、聚苯乙烯、塑料珠和塑料块以及聚氯乙烯【聚氯乙烯(PVC)】:
铅含量(按重量计)<0.02% (200 ppm);以及
颜料或表面涂层铅含量(按重量计)<0.06% (600 ppm)。
3类材料:
首饰上同时符合下面两个条件的任何部分:
非1类或2类材料
铅含量(按重量计)<0.06% (600 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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